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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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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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强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在城市建设进程中,拆迁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该办法的此项规定,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未达成协议意味着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还存在争议,可能是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强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遭受巨大损失,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这一规定有助于引导拆迁工作通过协商、调解等合理途径解决分歧,推动拆迁工作在和谐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8月1日起,《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记者昨天在市建委拆迁信息网(bjchaiqian.bjjs.gov.cn)上看到,为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参考《建筑中文网》

    根据《办法》,拆迁现场将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拆迁现场管理上,拆迁人须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的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

    《办法》8月1日实施后,拆迁人和受托单位若顶风作案,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建委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还将记录拆迁人及受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现场拆迁人员可上网核实

    「政策规定」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即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处罚措施」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岗位证书或者雇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由建委责令其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对其所在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维权办法」拆迁户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www.bjgj.org.cn)和北京拆迁信息网(bjchaiqian.bjjs.gov.cn),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拆迁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

    「政策规定」拆迁人须按规定委托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处罚措施」若违反上述规定,市、区县建委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拆迁人和受托单位进行处理。

    「维权办法」拆迁户如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有疑问,可要求上述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书,或向国土主管部门、市建委等政府部门验证和投诉。

    ■阳光拆迁

    拆迁信息须现场公示

    拆迁现场必须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拆迁现场公示内容如下: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范围;

    3.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4.拆迁补偿、补助费评估标准;

    5.评估单位资质证、人员名单;

    6.拆迁单位资质证、人员名单; 7.《许可证》及拆除人员情况; 8.拆迁工作流程;

    9.拆迁工作纪律;

    10.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11.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野蛮拆迁致损可追究刑责

    「政策规定」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

    「处罚措施」由建委责令改正或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办法」如遇野蛮拆迁,拆迁户应立即报警,受拆迁影响的非拆迁户可向市建委(电话:63958811)反映情况。

    没签补偿协议前不能拆房

    「政策规定」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处罚措施」由建委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维权办法」拆迁户应报警。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8/5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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