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全解析
创始人
2024-12-04 1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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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主要程序

  1. 委托受理
    • 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委托方需提供相关资料,如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等。受理后,鉴定机构明确鉴定范围和目的。
  2. 鉴定准备
    • 组建鉴定团队,熟悉鉴定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若存在缺失或疑问,及时要求补充或澄清。制定鉴定方案,确定鉴定的依据、步骤和方法。
  3. 现场勘查
    • 鉴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勘查。核对工程实体与资料的一致性,测量相关数据,记录工程现状。对于隐蔽工程等特殊情况,结合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判断。
  4. 工程造价计算
    • 根据既定的计价依据(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等),结合鉴定资料和现场勘查结果,计算工程量并确定工程造价。
  5. 鉴定报告出具
    • 撰写鉴定报告,详细阐述鉴定依据、过程、结果等内容。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委托方。

二、主要方法

  1. 单价法
    • 按照工程定额或市场单价,计算各分项工程的造价,然后汇总得出工程总造价。适用于工程量可准确计算且单价明确的情况。
  2. 实物量法
    • 先计算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再根据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直接费,最后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得出总造价。这种方法计算结果较准确,但工作量较大。
  3. 市场比较法
    • 对于一些特殊材料或设备的价格确定,参考市场上类似产品的价格进行调整确定。通过市场调查,选取多个可比实例,分析其价格差异因素并调整。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而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参考《建筑中文网》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2/88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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