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男子在工作期间帮助女同事拧开杯盖时,不慎被玻璃割伤手指。男子申请工伤认定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认为,该男子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工伤认定。
话题#男子帮女同事拧瓶盖划破手指认定工伤# #法院认定在职受伤即工伤#引发网友热议——
问 题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时间上有要求吗?
AI 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相关证件,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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