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及经济损失?
某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
被告人余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在职期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罗某原系被害单位某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
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单位某公司的产品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产品进行分析,同时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情况,结合公司的产品成本,制定产品的价格建议,提交公司高层人员审定;
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单位某公司的产品销售经理,工作内容包括与客户商谈、制订合同、安排订单、发货及货款的跟踪。
余某是罗某、李某、肖某的领导,罗某是肖某的直接领导。
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已掌握了某公司的部分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
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履约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1年1月12日余某与黄某成立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被告单位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国某公司、欧洲某公司销售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产品。
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窃取被害单位某公司经营信息,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以明显低于珠海某公司的产品价格向原属于某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被害单位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某公司犯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略)
1.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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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