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巨头美孚的商标生意可谓声名远扬。其商标以简洁而极具辨识度的设计脱颖而出,红色的圆形背景搭配蓝色的“Mobil”字样,醒目且富有力量感。这一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成为美孚品牌的重要象征。无论是在加油站的招牌上,还是在各类石油产品的包装上,美孚的商标都如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吸引着消费者的目光。它不仅代表着美孚卓越的石油品质和技术实力,更是美孚在能源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的有力见证,为美孚的商业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
近日,时代周报注意到,浙江知名药企——浙江孚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诺医药”)历时十余年研发的新一代黄褐斑外用药“孚美达”在2024年5月获批上市后,却接连遭遇美国能源巨头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孚”)以“商标近似”为由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
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裁定支持美孚主张,撤销“孚美达”在第3类和第5类的注册。孚诺医药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效裁定。
一场横跨能源与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博弈正式升级。与此同时,孚诺医药就美孚其他异议案件展开行政诉讼。
这并非美孚首次与中国企业的商标之争,该公司在华共注册了超1400件商标,究竟是应对商标风险,还是利用商标霸权呢?
一、一场跨行业的商标近似争议
孚诺医药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浙江东阳,是一家专注于皮肤外用药物研发的企业,拥有皮肤外用制剂、原料药、药用生物活性物质三大研发平台及四大省级研发机构(含院士工作站)。其明星产品“孚诺软膏”在皮肤感染治疗领域市占率领先,2024年获批的“孚美达”(氟轻松氢醌维A酸乳膏)则被视为治疗黄褐斑的新一代药物。
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是世界上最大的上市石油和石化企业之一 ,前身为约翰·洛克菲勒于1863年在美国成立的炼油厂 ,业务范围涵盖石油、天然气勘探、化工、新能源等,2023年营收3445亿美元,连续85年获3A信用评级。
“我们在2019年注册了‘孚美达’商标。”5月15日,孚诺医药董秘傅家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孚美达”的命名始于公司名孚诺,“孚”字在《说文解字》中意为“信用”和“信服”,与公司价值观相符。因此,产品商标决定以“孚”字开头。其次,考虑到产品治疗黄褐斑的产品特性,以及公司专注于皮肤外用药的使命——关爱健康美丽,决定将“美”字纳入公司商标。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美孚认为“孚美达”与其“美孚”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引发混淆。孚诺医药则认为,“孚美达”与美孚“Mobil”的音译商标在文字构成(三字vs两字)、行业属性(医药治疗vs能源化工)、消费场景(皮肤病患者vs工业/汽车用户)上存在天然鸿沟,无实际混淆风险。
更令人关注的是,美孚不仅对“孚美达”提起无效,还同步对孚诺医药旗下“孚美之”“孚美莱”“孚立美”等十余项含“美”字商标发起全面“狙击”,形成“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全流程法律施压。
5月16日,时代周报记者针对相关争议也向埃克森美孚公司发送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复。
二、应对商标风险,还是利用商标霸权?
根据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数据,埃克森美孚在华共注册了超1400件商标,涵盖45个国际分类。其中,国际分类第4类“燃料油脂”包含488件商标,第1类“化工原料”包含225件商标,第5类“医药”包含11件商标。
在第5类商标近似查询中,搜索汉字“美孚”,共有34件相似商标。其中18件处于“异议”或“驳回”状态。
美孚的“全类别商标防御”策略,究竟是跨国企业应对商标风险的典型路径,还是利用商标霸权“狙击”中国企业呢?
5月15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浩哲告诉时代周报:“美孚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商标以及寻求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是当今企业预防性商标布局和加强商标保护效力的常规策略,本身并不为商标法所禁止。在获得商标授权后,对初审公告的其他商标注册申请提起异议,也属于商标权利行使的范畴。不过,需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和异议权的行使仍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注册或权利滥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幻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对于商标申请应当更加重视。张浩哲表示,在产品上市及商标申请前,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商标检索工作,注意对于在先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避让。而一旦遭遇商标异议,除了积极应诉以外,也可主动出击,尝试对异议方商标权基础发起挑战。以本案为例,美孚公司以在先注册的“美孚”商标对孚诺公司申请的“孚美达”商标提起异议,孚诺公司可以尝试对“美孚”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简称“撤三”)。一旦“美孚”商标被认定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结局。
目前,虽然“孚美达”在法律上仍具备商标使用权,但这场争议已在市场端产生涟漪。
“我们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应诉,成本很高。”傅家祥坦言。
三、多起商标纠纷的“前车之鉴”
事实上,商标纷争在中外企业间早已有之。
1998 年,辉瑞公司的 “Viagra” 问世,“伟哥” 一词被国内媒体作为该药物的俗称广泛使用,但辉瑞公司未将“伟哥”注册为商标。同年,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注册了“伟哥” 商标,使得辉瑞公司的“Viagra”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2005 年,辉瑞将威尔曼及相关企业告上法庭,200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瑞公司无法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驳回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威尔曼所拥有的“伟哥”商标合法有效。
2012年,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遭遇了“iPhone”商标的归属问题。深圳唯冠科技早在苹果推出iPhone之前就已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导致苹果在2012年被迫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商标纠纷。
2016年,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中败诉,被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500万元并公开致歉。
美孚在国内的商标之争也是比比皆是,例如,美孚曾针对吉林省宏兴种业在第31类 “谷种” 商品上注册的 “美孚”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主张石化产品与农药原料的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美孚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漳州市美孚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 “美孚尔” 商标因包含 “美孚” 字样被判无效,尽管该商标属于生物科技领域;美孚起诉北京北农公司在肥料、杀虫剂上使用 “美孚” 商标,主张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认定 “美孚” 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具有跨类保护效力;美孚起诉慈溪车业公司在火花塞、减震器等产品上使用 “美孚” 商标,法院认定 “美孚” 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侵权;美孚在第5类医药保健注册的11个商标中,多数未实际投入使用(如 “埃克森”“EXXON” 等),可能构成商标囤积。
也有律师认为,美孚属于过度主张商标权利,一是驰名商标泛化:通过强调商标在润滑油领域的知名度,试图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化工原料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如农业、医药);二是行政与司法双轨施压:既通过行政处理程序快速启动调查,又通过法院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形成“行政干预 + 民事赔偿”的复合模式。
这些案例无一不显示出中文商标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的重要性与复杂性,也为所有创新型企业敲响警钟:“在品牌出海和本地化发展过程中,商标保护不容忽视。”
这场“孚诺VS美孚”的商标之争,不仅是一起跨界商标争议,更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边界的现实讨论:在全球化与本土化交织的竞争环境中,企业以商标构筑“法律护城河”,但若边界模糊,是否会误伤本土创新?
“法律的事情留给法律。”这场仍未尘埃落定的博弈,或将引发更多关于法律、公平与创新之间边界的深层次思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时代周报,作者:雨辰,编辑:韩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