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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软暴力”?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分工协作,被告人李某某及代某某等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被告人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福建三明等多地的菜场及其周边摆摊卖货,通过模糊价格的方式诱惑老弱顾客购买墨鱼,当被害人按斤购买并付款后,却又告知被害人售价是按两计算,要求被害人补足差价,当被害人发现价格太高拒绝付款时,负责“坐庄”卖货的被告人与当“托”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向被害人谎称摊主是新疆人或少数民族人,不买是不尊重摊主,摊主会找其麻烦,他们可能会打人、会念咒、身上有刀,此时,摊主会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摆出一副很凶的嘴脸,甚至会做出打“托”的样子,或抢拿被害人手机,通过使用语言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强迫交易。
上述被告人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犯罪共计43起,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765元。所获赃款在除去进货、开销等成本后,由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参与出摊的人员平分。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 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情况略)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
以此“软暴力”实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 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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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