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不经意的时刻,一个被长久遗忘的陈年条款突然被意外激活。这仿佛是历史的一记闷响,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显得格外突兀。它所蕴含的那种陈旧而狭隘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平等、尊重和包容格格不入。这种条款的激活,就像是在国家的尊严之上划下了一道伤痕,有损国格。它提醒着我们,不能让历史的糟粕在不经意间卷土重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坚守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不让任何有损国格的行为和观念有可乘之机。
Danylo "Zeus" Teslenko,1987 年出生,是乌克兰一名前职业电竞选手,且已婚。网传其于 2024 年 12 月在自己的粉丝群中曝光了一段视频,声称自己与一名中国女生发生了性关系。该女生后被指为大连工业大学的一名李姓在校生。
近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是:“学生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因此退学的唯一依据就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该款内容为:“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这条“有损国格、校誉”的规定,怎么听都不像是近期修订校规时会新增的措辞,它很可能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社长就去搜索了一下。
“有损国格”始于1981年
国务院曾于 1981 年 10 月 20 日发布《涉外人员守则》,后于 1992 年 2 月 9 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版本,为所有涉外人员规定了 10 条外事纪律。其第一条就是: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考虑到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普通中国人才有机会进行广泛的对外交往,大概可以认定为《涉外人员守则》是相关说法的最早来源。
《涉外人员守则》的其他条款,如“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顾全大局,发扬风格”等,都带有浓厚的时代烙印。
若在今天 100% 严格执行这些条款,中国就不可能成为世界工厂,也不可能拥有全球 GDP 第二的国际地位,更不用提欢迎外国人来华 China Travel。
当然,社长赞同条款中如“维护民族尊严”等核心精神依然需要遵守,但具体的用词和描述,恐怕必须与时俱进。
很难准确形容《涉外人员守则》的性质,毕竟你说《小学生守则》是什么性质?违反了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在体制外,没有后果,法律是唯一有强制力的行为准则。但现在你看到学校以这些陈年规定,决定是否开除学生的“生杀大权”,充分说明了校园是体制内的一部分。
也有其他网友发现,“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这个条款,不止出现在《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里,还一字不动地出现在全国各地多间院校的违纪处分规定中,似乎是从一个模板中拷贝过来的。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当这些规定的精神被用于实际“执法”时,其用词就绝不能模糊,必须精确,以便于执行。这让人联想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中,那条因定义模糊而引发法律界争议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条款。定稿明确规定处罚范围为“在公共场所或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服饰、标志”,严格限定了该条款的适用情境,既覆盖了此前社会上引起争议的具体案情,又避免其被扩大化,沦为“口袋罪”。
萧规曹随过程中,经历数十年的条款很可能无法“预测”到其字面意思已经发生改变。以这样的思路,那么校规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的表述,恐怕也不是性或者恋爱关系的意味,而单纯是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在内的行为,是“交往”这个词的字面意思,不应该想歪了。
即使十多年前,“有损国格”的定义也不一样
在实际执行中,“有损国格”这种说法可大可小,给予了执行者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实上,评判标准往往取决于行为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一件事只在小范围内发生,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让涉事单位变得路人皆知,自然不至于动用此条款。很不幸,"Zeus" 一句 easy girl 把问题提升到了本来不应有的高度。
但是许多今天看来已是平常之事,在过去确确实实有可能被视为“有损国格”的行为。
就最简单的一条,原来李宁在奥运会上发挥失常,会收到刀片和上吊用的绳子;此后刘翔因跟腱问题退赛,还被无数人追骂。那可是 2008 年而已,距离我们并不遥远。而如今,即使是国球乒乓出现重大失误,大家也能以平常心看待。体育成绩早已不再与“振兴中华”这样宏大的概念捆绑。
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前后,官方大力宣传“讲文明树新风”的待客之道,甚至要求出租车司机学英语。全国上下都在为外国人营造友善、便利的环境。
那时国产汽车还是个笑话,国产手机的代表还是山寨机。在那种氛围下,人们对不同肤色的人种抱有好奇心和朴素的迎宾礼节,是普遍现象。主动与外国人交流学英语,或者“学英语”的中国年轻人,无论男女,都并不少见。社长当时也在读大学,去青旅大堂跟背包客邂逅,办一张有蓝色小房子 logo 的国际青年旅舍会员卡,梦想着有一天能在纽约或巴黎的什么地方出示。
如今十五六年过去,情况已大不相同。社长当然不否认仍有少数人的思维停留在过去,比如说南京一个街道办在2020年初为外籍居民提供“暖心服务”,还有丢自行车找洋人帮报案的地狱笑话。但所见更多的,是那些能自信地去海外游玩、留学、工作、追星等等,并骄傲地在异国他乡展示中国面貌,讲好中国故事的年轻人。
最近社长就“亲历”了一件事。6月20日有人在韩国看组合TWS开演唱会,结束后舞台上抛洒下大量碎纸条。她捡起一张,发现上面竟然是中文,而且是一份地方党报的片段。
社长在小红书看到这个帖子,根据纸条上的字搜到了当天的报纸,并将截图发在评论区,然后小红书的消息通知就爆了。
彩色的纸越看越红,是吧?
在这种互动中,所有参与讨论的人,并非抱着“我们终于被外国人看上了”的荣幸心态,而仅仅是为中国文化输出到海外这一戏剧性场面感到有趣。这不正是对外交往中“不卑不亢”的正常心态吗?这才是中国人的大多数。
处罚是否恰当,是否合乎程序正义?
客观上,大连工业大学的确因为这件事,被某些网民“蛐蛐”。当然就好比早年山东大学陷于所谓“学伴”风波一样,很多上升到学校的传闻,都跟 DeepSeek 出品一样充满了幻觉和臆测。实际上哪能所有事情都跟电视剧一样哪儿都充满了巧合呢?
如果因为迎合了国内某些“非自愿单身者”的心态,一旦有女生与外国人发生类似事件,就立刻给女生本人泼脏水,给她所在的学校扣帽子,那么校方当然会因“声誉受损”而感到困扰。但这不是被国内舆论绑架的结果吗,有什么必要认真回应?搞得好像是校园文化如此似的。
从目前已知信息来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当事女生愿意主动公开此事,主动被贴上“easy girl”的标签。视频被非自愿地上传到网络,女生本人首先是受害者。当然,她当时的男友也是更大的受害者——他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知女友出轨,但这种被公之于众的方式,无疑是最差的一种。这还会让他在网络恶意言论中,额外被贴上“缺乏性魅力”、“拴不住女朋友”等标签,呼应十多年前“中国男人配不上中国女人”的奇葩说辞。
既然在这件事中,中国人女生和她当时的中国人男友都是受害者,那学校不去处理始作俑者,那个泄露视频的外国人,也就算了,反而“胳膊肘往外拐”,只拿自己能拿捏的学生出气。这是否也显得学校未能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甚至有些无能?
社长并非认为学校对该女生应该完全不作为。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校规有其它条款,确实可以考虑处罚。但以“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为由,恐怕会给外界留下持续的话柄。
在严格执行普通法的地方(例如香港),如果控方适用的法条错误,法院最终可能判被告无罪。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程序上的不当,可能导致真正的正义无法伸张。
这里可以参考香港著名男团 Mirror 在 2022 年红馆演唱会发生的严重事故。表演中一块悬挂的巨型屏幕坠落,砸中两名舞者,其中一人脊椎重伤,至今高位截瘫。事后,政府部门以“串谋欺诈”罪名起诉了工程承办商等三人,但最终这三人都被法庭判处无罪。
法庭的判决理由是:控方想起诉的罪名“串谋欺诈”,其成立条件是必须证明被告是“故意”犯错。但在审查所有证据后,法官认为这些人只是能力不足,又菜又蠢,缺乏主观故意。而港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官员,也因为疏忽大意放过了一些低级错误,连串把关失效才造成事故发生。因此,三个被告的罪名不成立。至今该事件除民事赔偿外,尚无任何人被成功判刑。
假设港府的起诉理由是“过失犯罪”类别,是不是三个人就会入狱?有没有可能定“串谋”是觉得过失犯罪刑期较短,想要重罚,结果因为证据不足弄巧成拙呢?这都无从得知。但这个案例说明,即便要处罚一个外界判断是明显犯错的人,也必须“师出有名”,以一个更合适、更恰当的理由和方式来执行。
如果校规中的某个条款本身就贻笑大方、严重过时,那么即便它看起来完全符合适用情景,整个处罚的正当性也必将受损。就算女生确实有错,对其使用错误的处罚方式,只会留下长久的争议,而无法让所有人信服。
最后,上述这些从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违纪处分规定里面,还能看到诸如“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这种明显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初期制定的陈年条款。从各种意义上讲,这些规定恐怕还是尽早清理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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