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楼梯间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男方却判无罪!” 看到这个标题,你是不是和我一样,脑袋里瞬间炸开无数问号?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这场发生在KTV楼梯间的“亲密接触”,法院为啥最终认定——不构成强奸罪!
一、KTV楼梯间里的50分钟:还原案件现场
时间倒回2018年1月21日晚上,福建政和县一家名为“宾利音乐会所”的KTV里,气氛正嗨。
大华(男方)赴完喜宴后,在999包厢娱乐;小张(女方,当时差2个月满18岁,有过恋爱和性经历)在882包厢玩。
晚上8点多,小张在包厢门口接电话,大华上前搭讪,两人互加微信聊了会儿。大约20分钟后,两人又在包厢门口碰上。大华招呼一声,小张自己跟着大华走到了三楼安全门口。因为人多,大华提议换个地方,两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之间的楼梯转角处。
在这里,大华对小张有搂抱、亲吻的动作。法庭证据显示:“小张事后表示搂抱、亲吻是可以接受的。”
晚上9点05分左右,两人又往下走到了二楼的安全门口处(一个半开放、未封闭的公共区域,时不时有人从三楼经过)。
在这里,大华继续搂抱。法庭记录很关键:“期间,小张未明确反对大华的搂抱,小张也有用手推大华,但未作其他表示。” 小张曾表示要离开,但大华说了句“要上去就牵手一起上去”,小张就没走。
随后,大华脱下了小张的裤子,也脱下了自己的裤子,采用背立式与小张发生了关系,持续约两三分钟。法庭特别记录:“在两人正发生关系时,小张推了大华一下,大华说‘没事一会儿就好了’。”
发生关系后,小张于21:34分先行离开(身上带着手机),回到了自己的882包厢。她将情况告诉了朋友黄某,黄某于21:51分报警。大华随后在包厢被警察带走。
二、法庭上的激烈交锋:到底算不算强奸?
控方(检察院)观点:大华的行为构成强奸!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大华辩解: 她是自愿的!我当时可能都没完全进去!她要是真不愿意,说一声我肯定停!
大华的律师的辩护观点如下:
1. 关键物证缺失—DNA去哪了?
警方鉴定报告(南公鉴(2018)215号)显示:未检测出人的DNA!这能证明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吗?
2. 没有暴力胁迫—她没反抗啊!
双方口供都证明,大华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小张。
3. “半推半就”不等于违背意愿 -—姿势说明问题!
律师提出了一个非常核心的生理学+行为学观点:背立式需要女方一定程度的配合!
如果小张真不愿意,她只要站直身体,或者紧紧夹住双腿,男方几乎不可能成功并完成动作。而小张当时的“推一下”更像是矜持或象征性拒绝,而非坚决反抗。结合之前50分钟她接受搂抱亲吻、跟随移动、未真离开等行为,更像是“半推半就”。
三、法院判决:无罪!理由直击核心
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最终判决大华无罪! 理由非常清晰有力,主要基于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核心要件的严格审查:
1. 环境与机会:为什么不求救?
案发地点是半开放公共区域,有人经过!小张全程没有呼救,也没有试图冲向有人的地方求救。她身上有手机,但既没当场报警,也没联系朋友求救。
2. 事前互动:长达50分钟的“暧昧”
两人在楼梯间独处近50分钟!大华之前的搂抱亲吻等行为,事后也承认这部分“可以接受”。虽然她“用手推”,但未作明显反抗。当大华捡起她掉落的纽扣放回她口袋时,她也没有趁机离开。
3. 关键行为:背立式姿势的“配合”疑点
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背立式需要配合”的观点! 认为在那种姿势下,如果小张坚决不配合(站直、紧闭双腿),行为难以完成。而她只是“推了一下”,没有言语拒绝、求饶、指责或更激烈的反抗动作。
4. 事后反应:报警是被害人真实意愿吗?
小张身上有手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告诉朋友,由朋友报警。她对“手机是否被大华夺走”的陈述前后矛盾,大华否认夺手机,检察院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无法确定报警是否完全代表了小张当时的真实意愿。
5. 核心判决逻辑:证据不足!
法院一锤定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华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灌酒致醉等),致使小张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罪不成立!
这案子判无罪,很多网友(尤其女性)可能觉得憋屈。但法院的判决,其实深刻反映了我国刑法认定强奸罪的核心逻辑与证明难点: “违背妇女意志”是核心,不是说女方事后一句“我不是自愿的”就能定罪。“半推半就”更是司法实践中的“灰色地带”与难点!
这个案子,也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法官判得没毛病!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就不能硬扣罪名!楼梯间人来人往,真想反抗喊一嗓子不行?推一下算啥反抗?”
“50分钟都不跑?前期还配合亲亲抱抱?事后才说不是自愿?证据链太弱了!”
“呵呵,又是‘完美受害者’理论!女性害怕不敢呼救不正常吗?”
“推了就是推了!说‘不’了就是‘不’!半推半就就是不同意!法律为什么不为弱者撑腰?”
“背立式需要配合?这理由太扯了!力量悬殊下女性怎么反抗?法律在纵容灰色强奸!”
读者朋友们,此案你怎么看呢?觉得法院的判决公正吗?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