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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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4: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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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提供具体的“宗氏家族‘信托案’”相关内容呀,没有具体案件信息,我没法准确阐述其管辖权在杭州的原因呢。 一般来说,管辖权在杭州可能是因为案件的主要事实与杭州有密切关联,比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杭州,或者涉及的财产在杭州,又或者当事人的主要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在杭州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该案件的管辖权被确定在杭州。


近期,娃哈哈宗氏家族在香港的诉讼案件迎来判决。香港高等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更多离岸家族信托纠纷细节。


根据判决书披露,诉讼原告是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是杜建英所生的子女,被告是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的独生女宗馥莉,次被告是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下称建浩创投,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


根据判决书,原告提供了一份宗庆后生前未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交代郭虹“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但目前并未完成信托的全部手续。换言之,信托并未正式成立。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就宗庆后去世后的事宜签订了一份名为 “协议” 的协议(下称:《协议》 )。根据该协议第10条,将相关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限定在中国杭州。


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香港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用于协助杭州法院正在进行的信托实质案件,而非对资产归属的最终判决。根据管辖地原则,杭州法院才是相关纠纷案件的主战场,应适用的是内地法律,而非香港法律。


根据判决书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关案件已于7月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一、为何主案管辖权是杭州法院?


香港法官给判决书写的小标题是“关于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以辅助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


判决书披露原告提供了3份文件,分别是:宗庆后给娃哈哈管理层郭虹的一封手写信,要求郭虹去香港汇丰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宗庆后在2024年2月2日签署的一份对宗馥莉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信托的设立;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和三名原告之间签署的《协议》。


其中《协议》第10条为: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类协议中关于管辖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所以第十条通过管辖条款将实体争议锁定在杭州法院,就确定了杭州法院的管辖权。”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没有这个条款,香港法院可基于信托资产存放于香港汇丰银行(属地管辖),信托设立行为预期在香港完成(行为实施地)作为管辖法院受理。而此时杭州法院并行管辖也存在可能:基于主要遗产所在地(杭州)或被告住所地(宗馥莉常住杭州)主张管辖权,因此可能导致两地产生管辖冲突。


这也与香港法官在判决书中表述一致。判决书披露,尽管原告案情是《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但由于《协议》中的司法管辖权条款(即第10条),原告必须在杭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中院”)提交了一份附有民事起诉状的申请,要求立案,以对宗馥莉(“杭州诉讼”)提起诉讼,并将建浩创投列为第三人。


2025年2月28日,应杭州中院要求,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修订后的民事起诉状。截至2025年6月16日 (即原告提交宗继昌第2份誓章时),向杭州法院的申请仍在处理中,尚未完成“立案 ”。


但在聆讯前几日(即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受理案件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 》告知原告,杭州诉讼已“立案”。


被告律师提出异议,称所附《受理案件通知书》副本中的案号被涂黑,且鉴于杭州诉讼系向杭州中院而非浙江高院提起,该证据无法清晰证明此通知书与杭州诉讼相关。


原告解释称,涂黑是应杭州中院要求为减少公众关注而为。无论涂黑原因如何,细看该通知书内容——其中将原告列为原告、宗馥莉列为被告、建浩创投列为第三人。


因此,香港法官认为该通知书显然与杭州诉讼相关。为便利计,无论哪家内地法院现正审理杭州诉讼,香港法官均将相关内地法院称为“内地法院 ”。


界面新闻采访业内人士了解到,该案一审立案法院之所以为浙江高院或有两大原因,一是案件标的额巨大,单申请冻结的建浩创投的汇丰银行账户就有17.99亿美金,二是被告宗馥莉为中国香港籍。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有两类:


一是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烂尾信托”能否被认定为遗嘱信托?


根据香港判决书披露的案情,宗庆后生前有表达过设立信托的意愿,有意为三子女分别设立一个离岸家族信托,但不是生前已经有完备流程与合同文件而成立的契约信托。


宗庆后还就信托设立签署了一份委托书,时间是2024年2月2日,委托人是宗庆后,受托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签署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并正式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签订《协议》,再次确认信托设立的核心事宜。


此后,由于相关文件安排过于“潦草”,原被告就宗氏境外家族信托的推进产生显著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等方面。


但香港法院未就这些内容作出裁定判断,主场留给内地法院。


依据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推出后,遗嘱信托成为新事物。


判决书披露,宗庆后留下两份于2024年2月2日签署的遗嘱,其中一份涉及他特定的离岸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创投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他在中国内地的境内资产。这两份遗嘱均未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而是将宗馥莉、施女士和宗庆后的母亲王树珍列为受益人。


既然建浩创投及其资产并未涵盖在前述遗嘱中,那么,本案中处于“烂尾”状态的“信托”能否被认定为遗嘱信托?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披露的案情,宗庆后曾委托律师办理境外财产并设立信托事务。在此期间,宗庆后过世,这就产生了第一个争议,这项委托是否应当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74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现在宗庆后的继承人已经产生争议,该委托事项应当终止还是继续履行需法院进一步释明。


魏峻军表示,建浩创投作为资产管理载体,宗庆后原先准备将该公司资产注入信托。现在信托没有成立,相关证据指向宗馥莉是代持股权,实质上是资产表见拥有者。在这样的前提下,宗庆后生前的安排及几个子女的协议,能否被认定为遗嘱并执行,有待于杭州法院的审理。


在他看来,宗庆后对建浩创投中资金是否有处分权需要查明。其中既包含资金来源合法,例如是否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资产等,也包括建浩创投账户中资金不足部分安排是否合法。


魏峻军表示,从现有证据看,宗庆后的表述侧重在设立信托,将收益给3个子女。宗馥莉在香港诉讼中提出本金归属问题,该如何认定有待于其他证据,相信在杭州案件中会有更多材料信息披露。


回顾整个事件安排,魏峻军表示,如果宗庆后直接表述为划分财产所有权,可能就不存在这样的争议。但高端人群容易被海外信托过度营销,表述反复围绕设立信托、本金不要动等概念,是否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不清晰。因为这样一个安排,产生了表述的不确定性,致使亲人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后续如果原告想成立信托,在宗馥莉有异议的情况下,要越过哪几道关?


江朵律师表示,原告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财产界定即信托财产是否仅限利息?本金是否是遗产?


二是DNA鉴定结果如何?原告需要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


三是程序阻挠,合理利用一审二审诉讼周期;即便败诉,宗馥莉仍可通过质疑与信托机构的条款细节(如受益人范围、管理费用)进行磋商拖延,不按照信托机构要求提供文件,或者拒绝签署文件等。同时她还能对跨境执行提出异议等。以上都要依赖杭州法院的强效司法动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作者:张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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