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邓兰兰 金永芳
“烟是真的,怎么就触犯了法律?”近日,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件,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法官敲响法槌的同时,也给个体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卖烟必须先有“证”,否则真烟也能变成“罪证”。
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注销。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李某及其父亲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谷城县五山镇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的商店大量收购卷烟,然后在二人经营的位于谷城县石花镇某村的零售超市进行销售,销售卷烟总额人民币20648.5元。
2024年1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联合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零售超市仓库进行检查,查获57个种类共733条卷烟。同年4月18日,李某退赃人民币20648.5元。
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499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174.56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733条香烟,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指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被告人李某在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注销后,已经失去了合法经营烟草的资格,却依然大量收购并售卖香烟,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特别是涉及烟草、药品、烟花爆竹等实行专卖管理的物品,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务必了解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切勿心存侥幸,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