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邹晴)在民间借贷的借条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经常出现第三人的签名,这些签名往往因为位置、表述和形式不同,引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争议。12月12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最终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而王某与李某则为亲戚。经王某介绍,周某与李某得以相识。2019年,李某向周某借款3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底部明确记载“担保人王某”。至2023年,双方再次进行结算,李某向周某出具了一张借据,并在借据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底部记载“借款人李某”,在该记载下方另记载“连带担保人王某”。
由于借款未能如期清偿,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李某辩称,借条及还款承诺中“担保人”及“连带担保人”的字样,均系其在王某签字后,应周某要求添加于王某签名之前,王某对此并不知情,仅是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王某则表示,自己仅签署了名字,并无担保之意。但周某坚称,借条及还款承诺系李某出具并写明“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后,再由王某进行签名。
王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还款承诺的形式。“连带担保人”五个字不是王某书写,而是借款人李某书写,王某辩称自己是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生活阅历及知识水平,应当知道在还款承诺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如王某仅有见证人或者在场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在本人签名前写好自己在案涉借款中的角色,而不应该在签名前留下空白给他人书写内容,加重本人责任,且李某出具的两张条据,王某均进行了签名,王某称添加字样均未告知自己,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二是看签字形式和正常书写习惯。还款承诺上书写和签名顺序应是横向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李某和王某分别在借款人、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符合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书写习惯,如果王某签名之间“连带担保人”五个字不存在,也未注明“见证人”,其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签名,则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周某更无需要求李某在王某签名处另添加“连带担保人”字样,仅凭李某陈述,不足以认定王某主张其作为见证人在还款承诺上签名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判决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延伸阅读】
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肖瑶介绍,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第三人以何种身份签名影响到第三人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还款责任,也影响到出借人债权的实现。一般而言,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表明其作用是证明借贷事实或者还款事实的真实性,而非参与债务关系,通常不承担还款或者担保责任;
二、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时明确注明保证人身份,根据保证方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三、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时虽未注明保证人身份,但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拒绝,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上签名时未注明身份,但根据其签字位置和行为性质,如在借款人签名后方或者下方较近处签字,将可能被推定共同借款(还款)人。
为避免因签字位置或身份不明引发纠纷,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时应规范书写,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如果不是借贷双方,也不是担保人的,最好不要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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