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审理期间发现前判存在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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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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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新罪审理期间发现前判存在错误,如何处理?

2020年10月,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在核查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前科时,发现其曾于199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但区法院在2012年5月16日对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作出的(2012)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中,未查明该犯罪前科。

该判决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在2012年3月19日至20日间,为招揽生意,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先后容留八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钱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0月10日,某市检察院根据区检察院的意见,提出抗诉,认为(2012)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遗漏被告人钱某某1995年犯贩卖毒品罪的前科,未认定钱某某系毒品再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有依法纠正必要。

某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2020年12月14日,区法院立案再审。再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再审另查明:

1、1995年2月20日,区法院作出(1995)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原审判决(2012)某刑初字第331号生效后,区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某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除罚金外已执行完毕。

3、2020年11月11日,区法院作出(2020)某0110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被告人钱某某尚未缴纳罚金)。

其后,区法院再审判决:

一、维持本院(2012)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2)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三、撤销本院(2012)某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即“与前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2012)某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2020)某0110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1、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 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

2、再审判决对前罪和漏罪重新并罚后,若被告人因新案个罪尚有正在执行的刑罚,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比照《刑法》第70条规定, 将前述并罚结果与新案判决刑罚进行二次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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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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