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开启新权益保障时代》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备受关注。如今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这一举措有着深远意义。
这一明确为众多城镇户籍子女带来了权益的保障和心灵的慰藉。许多人虽然通过求学、工作等途径转变为城镇户籍,但他们的根仍在农村老家,那里有着祖祖辈辈留下的宅基地和难忘的乡愁记忆。从法律上允许他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使得他们与农村老家的联系在土地权益层面得以延续。这有助于整合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在一些情况下,城镇户籍子女可以对继承的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比如在符合规定下进行房屋修缮或适度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的建设发展,也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构建起更和谐、多元的土地权益关系格局。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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