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自建房翻新修建的条件》
在武冈市,自建房翻新修建需符合多方面条件。
首先,从规划方面,房屋必须位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区域内,不得在已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等禁止建设区域进行翻新修建。其次,在用地合法性上,要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来源需清晰合法,严禁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进行翻新工作。
再者,安全因素至关重要。翻新修建的设计要符合相关建筑安全标准,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如基础稳固、墙体有足够的强度等。施工过程也需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建设过程规范安全。
同时,在手续办理上,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翻新修建的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这一审批流程旨在综合评估房屋翻新是否满足城市整体风貌要求、是否影响周边居民的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全面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自建房的翻新修建才能够合法、有序地开展。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全市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自筹资金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八条申请改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通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改建,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D级的。
(二)持有合法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属集体土地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每户批准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层数不高于3层,高度不超过12m,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实施。
属国有土地的,批准用地面积不大于《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属改建的,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使用性质”进行审批。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三)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赠与他人、转让、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尚未拆除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四)改建、扩建、新建后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容环境、交通、消防、绿化、电信、电力、林业、水利、人防、住建等部门规定。
第九条申请房屋改建时,因建房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土政策的,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个人易地新建:
1、原宅基地属易发自然灾害区域或隐患区,不适合居住的;
2、原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级,但改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3、原住宅影响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及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4、人均建筑面积少于35㎡且符合分户要求的。
分户确定原则:
4.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按一户认定;
4.2、夫妻双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已婚或达到国家法定婚龄,且户口与父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按两户认定;
4.3、上述情形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国土、计生等单位以及村、组共同审核认定。
户口迁入工作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征求国土、乡镇(街道)等单位以及村、组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易地新建的村民要求建房的,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土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的情况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同意易地新建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市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易地新建的选址,采用集中修建的方式,拟建位置原则上靠近原村民居住地,不得跨组、跨村(社区)。
第十三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村民易地新建的,须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除责任状,并在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宅及附属物,并退回宅基地,由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核发建房行政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村民易地新建资格条件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定,特别要加强迁入户及分户建房资格审查,用地规模由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在古城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湖南省武冈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湖南省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对古城保护区内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改建的,需由市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同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审批。
第十六条对涉及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须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确保用地权属清晰、相关邻里无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