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2409号答复:宅基地确权及超面积确权情况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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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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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409号答复》对宅基地确权及超面积确权情况作出了细致阐释。

一、正常确权情况

  1. 符合规划要求
    • 若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且经合法审批取得,面积在当地规定标准之内的,按照正常程序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宅基地确权的理想状态,表明宅基地的取得在规划和面积控制上都遵循了相关规定。
  2. 历史形成且无争议
    • 对于一些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虽然相关手续可能不齐全,但长期由农户使用且无争议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确权。这体现了对历史情况的尊重,保障了农民长期居住权益的稳定性。

二、超面积确权情况

  1. 缴纳有偿使用费
    • 在一些地区,如果宅基地超面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以按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后予以确权。这种方式既考虑到了超面积的现实情况,又通过集体决策和有偿使用的方式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
  2. 暂按现状确权
    • 部分超面积的宅基地,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暂按现状确权,但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情况。这是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为后续的宅基地规范管理提供了缓冲空间,同时也确保了农民现有居住权益的一种确认。

宅基地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农村改革以来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农村房屋的建设问题及住房审批的相关问题。2021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改革的方案,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2409号答复》),根据该答复,宅基地改革将进一步进行。

一、重点围绕“三权分置”,对宅基地进行改革

宅基地改革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发展乡村,让更多返乡人员和下乡投资人员,能留下来,有地方住,从而达到留住人才,留住投资的目的,这样,对于发展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提升乡村活力,增加农民收入,进行全面支持。

2015年,全国33个县市进行了乡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宅基地改革探索提供更多的制度制定依据。2018年一号文件就宅基地改革问题,提出了将将宅基地进行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的“三权分置”探索,为以后的实施宅基地改革指明了方向。

2020年6月,《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布,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按照该方案,对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宅基地超面积的处理以及退出机制提出了解决办法。

按照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成员所有,对于农户来说,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使用人无权进行买卖,但是可以进行内部转让使用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因为,城市居民不是村集体成员,没有购买和使用宅基地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对于城镇人口来说,也严禁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否则,建设好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按照规定有被拆掉的风险,同时,按照规定,这样的房子是不允许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按照《2409号答复》,新一轮的宅基地改革将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按照“三权分置”的方式进行试点,对宅基地的闲置问题,宅基地的抵押问题以及宅基地的流转等9个方面进行试点探索,这样,可以更好的解决下乡返乡人员的居住问题,更好的为乡村振兴服务。

2011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按照该文件,对宅基地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处理,按照该意见,对宅基地出现的若干情况进行了规定和处理,为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和遗留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二、可以办理确权登记的几种情况

1、非本村集体农民占用宅基地的情况

非本村集体成员出现以下情况,是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也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①因地质灾害防治;

②新农村建设;

③移民安置

如果符合以上3点,且在乡镇规划的集中迁建规划范围的,经村集体大多数村民同意,并且,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2、因继承住房而占用宅基地的可登记确权

无论是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还是本村以外的农业户口人员,或者城镇居民,只要属于继承关系,即继承农村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都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须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等内容。

3、非农业户口取得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登记确权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相关政策没有出台前就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也就是以前那种城镇人口,甚至华侨在农村买房子居住养老的,而且房子购买后就自己居住,没有出现买卖等情况,即产权一直都没有变化的,经村集体出具证明文件,并进行公告没有任何异议后,则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必须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等内容。

4、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属于合法使用的,可以登记确权

对于那些无法提供宅基地来源证明的,由相关部门对该宅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进行调查,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宅基地的情况,并且进行30天公示,如果没有任何争议和异议的情况,则由村委会报经县政府审核,后再报县政府审定,确实属于合法使用的,则予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发放相关权证。

三、超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

对于农村来说,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因为,很多房子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实施前建设的,当时建房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自己找好宅基地就可以建设了,也没有人来管理和干预,因此,建设面积大小全部由自己决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后,对于超面积部分的处理就成为了难点。

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1、1982年前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村民建房的时间在该条例实施前的,建好后一直没有进行过扩建的,无论宅基地有多大,一律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2、1982-1987年期间超面积建房的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直到1987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为止,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当时的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3、1987年以后宅基地使用规定

1987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建房则需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宅基地的审批了,每个省对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不一样,因此,只要建设的房子没有超过效果规定,则依法办理。如果超过当地规定的使用面积的,可以在土地登记本上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上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共有多少,在将来进行分户建房的时候,或者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或者房屋进行改建和翻新的时候,以及按照相关规划需重新进行建设的时候,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重新确权登记。

综上所述,2021年7月9日的《2409号答复》,实际上是对宅基地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对于宅基地的改革,将按照“三权分置”的形式,解决返乡下乡人员的创业和居住,提供有效的保障,对各地的宅基地改革将更合理,也提供一定的经验和解决办法。对于宅基地的确权,《2409号答复》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做了明确答复,因此,对指导各地的宅基地改革和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和指导方向,对于今后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一定解决办法,更好的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更好的为乡村振兴作好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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