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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券商前董事长因受贿罪身陷囹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披露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红塔证券前董事长李某波为被告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提及的犯罪事实均是李某波的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
从判决书可看到,李某波是由玉溪市监委以协助调查为由电话通知后到案,他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委已经掌握的一起受贿事实,不仅如此,他还供述监委不掌握的其余指控受贿事实。
在法院看来,李某波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154万元,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波在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工作近三十年,后到红塔证券的控股股东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集团”)担任董事长,同时在2016年出任红塔证券董事长并推动公司在2019年成功上市。
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安排工作
据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红塔证券的一名前董事长因受贿罪身陷囹圄。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以来,李某波利用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红塔证券董事长,云南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共指控7项事实,根据记者梳理发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二是为他人分配工作。
比如,2011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让陈某向王某良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