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年限与记录:旅行社必须已经获得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有至少两年以上的国内旅游业务经营历史。同时,在过往两年经营中,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一、资金要求: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 150 万元人民币以证明其经济实力和承担潜在风险的能力。
质量保证金:在原有基础上,需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人民币,使得总额达到 140 万元人民币,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二、人员要求:
导游人员:拥有至少 3 名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具备丰富的旅游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提供高质量导游服务。
其他人员:配备一名专业计调人员负责行程规划和调度,一名具备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法人代表需具有旅行社工作经历。
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求:
经营场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为商用地址,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申请时需提供房本复印件、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证明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营业设施:具备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至少 2 部以上的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能够连接旅游局局域网的电脑等信息化设备,还需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办理时,需准备企业营业执照、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证明等相关材料。文化和旅游部或其委托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材料审核和可能的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