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景区治安秩序,
保障游客安全,
武功山公安分局持续强化民宿
行业监管。
近日,
麻田派出所查处
一起民宿违法经营案件,
经营者刘某兴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
刘某兴在未办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
长期擅自经营民宿,
且未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制度,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武功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兴
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武功山公安提醒:
广大旅馆业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日常经营务必要遵规守法,严格按照规定查验登记旅客身份,坚持一人一证件原则,如实登记并上传信息,同时提醒广大游客群众外出住宿时务必带好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做好登记工作。下一步,麻田派出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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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五必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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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登记原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未成年入住,或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供稿:区公安分局
编辑:刘家乐
审核:胡启航、罗思羽、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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