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导游带着2对夫妻自驾游,期间受邀与对方2名男士一起饮酒,醉酒后被送回宾馆后,因异常血液质型肺肿,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死亡。事后,导游家属认为2对夫妻发现导游醉酒后没有将导游送医治疗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2对夫妻索赔76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想去新疆自驾游,他们看了多家旅行社后,最终选定一家,导游黄某受该旅行社指派,陪同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自驾游。
期间,黄某带着两对夫妻玩得很开心。这天晚上,李某夫妇邀请黄某与卢某夫妇一起吃饭。
吃饭时,黄某与两名男士一起喝酒,约喝了一瓶白酒。大约10点半左右,李某、卢某夫妇和黄某先后离开包间,李某夫妇结账后下楼,看到黄某倒在地上,于是几人把黄某送回酒店,并和酒店的工作人员将黄某送回房间休息。
几人看黄某醉酒,人事不知,于是他们联系旅行社,让旅行社派人照顾,并打开宾馆空调、给黄某垫高枕头防止呕吐窒息。
旅行社派了员工赵某来到酒店照顾黄某,凌晨1点58分左右,赵某见黄某状况不对,拨打了120将黄某送医治疗。
医院诊断黄某为异常血液质型肺肿,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次日凌晨4点9分,确认黄某死亡,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主要内容为:“黄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黄某的家属接受不了黄某死亡的消息,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建议对黄某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但黄某的家属拒绝了。
警方最终认为黄某是正常死亡,不是刑事案件。
黄某的家属,认为即便李某、卢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4人承担黄某死亡5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76万元损失。
理由主要是,认为李某夫妇以及卢某夫妇对黄某有劝酒、灌酒行为,在黄某醉酒后,并未及时将黄某送到医院治疗,垫高枕头导致了黄某窒息。
经过两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驳回家属全部诉求,认定同行人无责。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为什么李某夫妇、卢某夫妇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释案说法:
一、无证据证明劝酒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某家属认为李某夫妇、卢某夫妇对黄某有劝酒、灌酒行为,家属应当提出劝酒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喝酒的监控录像,同行人的证言等,但黄某家属无法提供劝酒证据。
二、已尽合理照顾义务
发现黄某醉酒后,李某夫妇、卢某夫妇将黄某送回酒店,及时通知了旅行社,在旅行社派人来了后,完成了交接,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
三、死亡原因不明确
医院诊断书标注黄某系"酒精中毒?",但黄某并做尸体检测,无法确定黄某的死因与饮酒有直接关联。
那么,什么情况下"酒友"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共同饮酒人需担责的情形包括:强迫性劝酒(如灌酒、激将法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如已知患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任其独自回家)、酒后驾车未劝阻。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此事你怎么看?是家属"过度索赔",还是同行人"照顾不周"? 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