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勇 五台山管委会
近日,五台山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案件。涉事司机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据了解,五台山综合行政执法队文旅交通执法中队与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联合检查时,通过布控设备监测平台发现车牌号晋AD29xxx的车辆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晋AD29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违法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三节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驾驶员刘某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景区在此郑重提醒: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与车辆必须“双证齐全”(即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景区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黑车”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来山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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