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前报道,河南平顶山新城区橘子宾馆的老板冯女士接到一纸诉状,因名称与连锁酒店品牌“桔子酒店”相似,橘子宾馆被起诉侵害商标权,起诉状显示,案件将于6月25日上午9点开庭。该案原告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桔子酒店”),是华住集团旗下酒店品牌。6月23日,新京报记者拨打华住集团服务热线,客服人员给出一份集团的回复称,这种“相似”可能会给部分消费者的选择带来不便。索赔并非最终目的,而是更希望从用户角度出发,减少因名称近似造成的困扰,前期已与宾馆负责人进行沟通。
冯女士的丈夫郑先生表示,早在2017年,也就是桔子酒店入驻平顶山前7年,他们就开了这家宾馆,价格、客群定位和桔子酒店均不一样,不存在故意侵权、蹭流量的情况。(相关新闻:河南平顶山一“橘子宾馆”被“桔子酒店”起诉侵权)
在起诉状中,桔子酒店称“桔子”商标早已注册,且品牌有较高知名度,橘子宾馆应知晓“桔子”商标的存在并合理避让。桔子酒店要求被告橘子宾馆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桔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10万元。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过去几年,桔子酒店作为原告发起多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起诉名称中含有“桔子”“橘子”等酒店,大多以胜诉告终。
郑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橘子宾馆于2017年开业,最初的经营者是郑先生父亲,成立之初就叫“橘子宾馆”,并进行了工商注册。对于橘子名称的由来,郑先生解释称,“此事纯属偶然”,是妻子在工商局注册时临时想到的水果名。
2019年,夫妻俩接手后,盘下隔壁门店,重新装修,扩建后有16个房间,规模一直保持到现在。2026年4月,橘子宾馆的经营者正式变更为冯女士。郑先生介绍,橘子宾馆的房间均价在百元左右,最低价格的房型五六十元一晚。
郑先生表示,他们没有核查商标权属的意识,否认故意侵权桔子酒店、蹭流量,“我们当时认为工商局审核通过,就代表官方认可,就是合法经营了。”据他回忆,2017年,平顶山当地还没有桔子酒店,“我们也没有听说这个品牌”。2019年重新装修宾馆时,为了节省成本,夫妻俩自己设计了门店整体装修、布局方案,也没有借鉴别的品牌。
新京报记者查询华住会APP发现,2024年,平顶山市的第一家桔子酒店开业,目前平顶山市只有这一家桔子酒店,单晚定价在300元左右。
郑先生认为,2024年,桔子酒店没有找他们沟通商标名称近似的问题,“如果有沟通,我们当时会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整改”。
2026年6月14日,冯女士收到桔子酒店的起诉状和法院传票,才得知自己的宾馆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
起诉状显示,桔子酒店接到消费者投诉,发现橘子宾馆在酒店门头、枕巾等装潢中突出使用“橘子”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近似,在各个平台上以“橘子酒店”对外宣传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检索橘子宾馆的点评,其酒店设施、服务与桔子酒店存在巨大差距,已造成多名消费者差评,对桔子酒店商标的美誉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橘子宾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带有“橘子”字样的标识,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涉嫌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另外,桔子酒店认为,在橘子宾馆开业前,“桔子”商标早已核准注册,且酒店已经获得多项行业大奖,享有较高知名度,橘子宾馆理应知晓“桔子”商标的存在并合理避让。
桔子酒店要求橘子宾馆将平台上的所有“橘子”标识进行变更及删除,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桔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10万元。
6月23日,华住集团服务热线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经分析,发现该宾馆目前使用的名称以及在平台上的宣传内容,在部分细节上,与品牌存在相似之处,这可能会给部分消费者的选择带来不便。“我们始终认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每个企业的一个责任。因此索赔并非最终目的,而是更希望从用户角度出发,减少因名称近似造成的困扰。”
华住集团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已主动与该宾馆负责人进行友好接洽,坦诚沟通,并表达了希望协商,妥善解决的意愿。“我们尊重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也相信通过平等对话能找到一个既有利于消费者,也兼顾双方合理关切的解决方案。”
郑先生回忆,6月16日,一位自称桔子酒店维权代理人员给妻子打来电话,提出的要求与起诉状基本一致,包括宾馆更名、支付10万元赔偿款。郑先生称,妻子“觉得对方态度强硬,挂断了电话”。之后该代理人添加冯女士微信,向其送达起诉状、案件证据材料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提出希望冯女士尽快给出和解方案。但在此之后,双方未再进行协商沟通。
针对该案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仅文字字形、读音近似,不能单独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中,涉案双方均经营住宿服务,归属商标第43类服务范畴,“橘子”与“桔子”同音同义、高度近似,具备标识近似的基础条件,但侵权认定需综合全案事实判断混淆可能性。
赵良善分析,从目前橘子宾馆的表述来看,他们在2017年依法登记字号,名称源于经营者生活初衷,无刻意攀附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同时门店装修为自主原创设计、无抄袭情形,且百元左右的客房定价、下沉本地的客群定位,与桔子酒店中端品牌体系形成显著差异,客观上大幅降低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概率。
对于工商登记字号与其他商标相近,是否构成侵权一事,赵良善表示,法律明确划分了字号与商标权利边界,判断关键是使用方式。根据商标司法裁判规则,只有经营者在门头招牌、线上店铺等宣传场景突出、单独使用涉案字号,将字号作为品牌识别标识使用时,才属于商标法规制的侵权行为,上述差异化情节均可作为法院酌减赔偿数额的合法依据。
新京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自2019年起,桔子酒店作为原告发起多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除部分撤诉案件外,大多以桔子酒店胜诉告终。天眼查信息也显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涉及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有267件,大部分为原告。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裁定书中,构成侵权的酒店名称大多与“桔子”相关,少部分案件中,被告的品牌名称为“橘子”。2020年,河北保定一家“橘子酒店”被起诉;2024年浙江台州“某某橘子酒店”被起诉;2025年,湖北宜昌一店招牌为“橘子农庄”,网上订购平台名称为“桔子园农庄”的个体工商户被起诉;同年,吉林长春一“橘子酒店”被起诉。
无一例外,这些案件的被告均被判侵权,停止使用原名称或与“橘子”“桔子”相似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但法院也根据涉案注册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合理维权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在2025年桔子酒店诉吉林长春“德惠橘子酒店”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德惠橘子酒店辩称已在国家行政机关登记,且“橘”和“桔”非同一字,客群群体、整体风格和价位与桔子酒店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借助“桔子酒店”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宣传的行为。
法院认为,“桔子”系桔子酒店相关商标的核心部分,是相关公众辨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标识,且经过桔子酒店公司长期的使用,“桔子酒店”商标在酒店服务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德惠橘子酒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店外招牌、门头、微信付款码、床品、浴巾以及美团APP网络宣传中,使用了与桔子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中相近、读音及文意相同的“橘子”文字,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德惠橘子酒店提供的服务与桔子酒店公司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使他人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该案中,桔子酒店主张103821元的赔偿,包括公司所受损失100000元,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公证费用及取证产生的差旅费用。最终,一审法院判德惠橘子酒店赔偿桔子酒店22000元。
来源:新京报
(编辑: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