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乐园的“水滑道”里,前一名游客还没起身,后一名游客就被放行滑下,直接撞了上来,导致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水上乐园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7月,小李购票进入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体验“水滑道”项目时,小李滑至终点尚未起身,即被随后滑下的游客小张撞击,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事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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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在滑道入口安排了工作人员负责引导游客依次使用滑道,工作人员在入口处可观察到滑道出口情况。按照项目操作流程,工作人员必须确认前一名游客完全滑出滑道后,才能放行下一名游客。然而,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在小李尚未起身离开的情况下便放行了小张,直接导致撞击发生。经司法鉴定,小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多次协商无果,小李将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诉至张湾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作为案涉水上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工作人员引导游客游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小李滑出滑道但尚未起身离开时,便放行下一名游客进入,导致后一名游客撞击小李致其受伤。被告某公司未按照水滑道项目的规范流程操作,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李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认定的案件事实,张湾法院判决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水上乐园是为广大群众在炎炎夏日提供纳凉游乐的休闲场所,但受水域环境、人流密集、游乐设施多样等多重因素影响,安全管理的客观难度大幅提升,这要求经营者必须压紧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场所内安全提示,配齐必要的医疗与救援设施,全面提升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游客也应当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审慎判断项目风险,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状况,遵守场所安全提示,提高自我保护与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极目新闻
通讯员:饶玮 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