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子闽文 小米绘)
“我明明在这里工作了四年,怎么才给我这点经济补偿?必须给我说清楚!”“已经和你说得很清楚了,一年前公司就已经不是原来那家公司了,工作年限当然要从一年前起算,给你的经济补偿数额是合理合法的。”听了人事部的解释,小刘的气不打一处来。
一年前,小刘所在公司因发展和经营需要分立为两家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均变更了名称、成立了新的管理层,小刘归其中一家新公司管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
最近,因为外部市场变化,公司业务调整,小刘所在的岗位要取消,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他也同意了,却发现公司人事部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没有将他以前在原公司的工龄算进去,理由就是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新公司只承认这一年来的工龄。无论小刘如何与人事部交涉,人事部也不肯为他加上之前三年的工龄。
无奈之下,小刘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根据他四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仲裁员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
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小刘的原公司分立后,他在分立后的其中一家公司工作,他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新公司,并未中断或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小刘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只不过是用工主体由原公司变更为新公司,变更也非因劳动者原因,应当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由于当时转移劳动关系时原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新公司应当将其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