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5年上半年,我局接举报称区内某旅行社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旅行社经营许可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及入境旅游业务,该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资质的情况下宣传出境旅游业务,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参团费用。上述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我局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处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断提升,出境旅游也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的热点。请市民注意选择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正规旅行社,防止旅游行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无法顺利出行,甚至面临团队随时被就地解散的各种风险情况。
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警惕“低价游”陷阱,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