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西安住房公积金
如何调整缴存基数吗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办理条件、对象、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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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如何调整缴存基数办理条件、对象
1、年度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在汇缴每年度7月公积金之前,为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职工办理年度核定手续。
2、个别核定。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其汇缴月度内先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再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3、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能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申请材料(原件)
1、《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一式两份,盖财务公章)纸质及电子表格;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因申报差错造成职工基数二次变更的,另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公积金网厅(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打印业务回单
2、公积金网厅:登录网厅--基数调整--录入或导入--办理完成
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单位若误填报的,可在清册备注栏标注“基数未变更”或“账户已封存”。
2、新规则:职工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后,在其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职工账户启封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自动更新职工月缴存额,即:转入职工月缴存额=原单位缴存基数X新单位的缴存比例,新单位无需办理基数调整业务;若新单位需要重新调整转入职工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基数调整业务再继续缴存。
3、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位。
4、当月汇缴金额核定之前,职工缴存基数申报有误的单位可申请再次变更,需另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情况说明。
5、《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增(减)清册》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吧
相信大家也比较好奇
西安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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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1、202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4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遇到本年7月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以该职工本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1761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最低工资2160元/月;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2050元/月。
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最低工资参照216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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