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男子,8年前因为抢东西坐牢,出狱才一年,就闯进别人家,对4岁和6岁的两个小丫头片子下狠手性侵!更不是人的是,为了不让孩子哭,他拿刀砍孩子的头和脖子,把一个砍到昏迷;还割另一个孩子的脖子,反复按进水里淹、捂嘴闷,最后居然还偷走家里6000多块钱和手机!万幸孩子被及时救回来,但一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二级,想想都让人心疼到窒息!
一、恶魔一审被判死刑,上诉后为啥“少了个杀人罪”还得死?
这男的第二天就被警察抓了,一审法院直接给他定了强奸、故意杀人、盗窃三个罪,数罪并罚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本来以为这就完了,结果他不服,还上诉了。案子折腾到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又抗诉,最后2021年6月四川高院给了结果:认定他只犯强奸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还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好多人纳闷:他都拿刀砍孩子、淹孩子了,怎么就不算故意杀人?这里面的法律门道,咱必须说清楚,不然真容易误会“法律轻饶他”——其实不是轻饶,是定罪要讲“犯意”(也就是犯罪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里本身就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时候不用单独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按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判就行。但这里有个关键区别:
如果凶手从一开始就只有“强奸”一个目的,过程中用暴力(比如砍、捂嘴)是为了完成强奸(比如不让孩子反抗、哭闹),那造成的伤亡就算在强奸罪里;
但如果凶手强奸完了,又为了灭口、报复(比如怕孩子认出来)再杀人,那才要同时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一起罚。
放到这案子里,法院查了所有证据,发现这男的砍孩子、淹孩子,都是在实施性侵的过程中做的,目的是阻止孩子哭闹、方便他作恶,不是性侵完了特意回来灭口。所以虽然手段极端残忍,但法律上只能算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单独定故意杀人罪。但大家别担心,强奸罪里“致重伤、死亡”本身就能判死刑,加上他还有盗窃前科、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就算少了个杀人罪,死刑照样跑不了!
二、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不是马上拉去毙了?
可能有人会问:2021年6月就判了死刑,为啥没立刻执行?是不是又要拖很久?这里必须给大家普及一个重要程序——死刑复核,这可不是“拖时间”,而是为了防止错杀,是对生命的最后保障。
我国一直坚持“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死刑是最狠的刑罚,一旦错了就没法挽回。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管是高院一审还是二审判的死刑,都得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要重新审查案子的证据、定罪、量刑,确认没问题了,才会下核准裁定。
就像这案子,四川高院2021年6月判了死刑后,就把案子报给了最高院。直到2021年12月,最高院才作出裁定,核准了死刑。这6个月不是“卡流程”,是最高院要反复核对证据,确保没判错——毕竟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错判可能,也得杜绝。等最高院核准了,才能安排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最后执行死刑。按时间算,这男的现在肯定已经伏法了,恶魔终究没逃过制裁。
三、网友怒了:“死都便宜他!” 这3种声音说出所有人的心声
这事儿曝光后,评论区里全是怒火,网友的观点特别一致,每句话都戳中人心:
第一派:“死刑太便宜他,必须严惩!”
好多人说:“对这么小的孩子下这么狠的手,还是惯犯,凌迟都不为过!判死刑都算轻的,他折磨孩子的时候怎么没想过手下留情?”还有人咬牙切齿:“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这种人就不该让他活过二审,多活一天都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第二派:“支持法律严谨,但别让恶魔钻空子!”
有人理解法院“不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逻辑,但还是担心:“会不会有人以后学坏,用‘为了强奸而暴力’当借口,想逃避杀人罪的惩罚?”不过更多人放心:“不管定几个罪,只要死刑没跑,就是对受害者最好的交代,法律没让他逍遥法外就好!”
第三派:“要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别让悲剧再发生!”
还有很多人把重点放在“预防”上:“这两个孩子太可怜了,家长一定要看好孩子,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不能让陌生人随便进门!”也有人呼吁:“对有性侵、暴力前科的人,是不是该加强监管?出狱后能不能跟踪管理,别让他们再害别人?”
其实不管是骂恶魔、支持法律,还是呼吁保护孩子,大家的心情都一样——对伤害孩子的罪犯,零容忍!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恶魔,哪怕过程要走程序,但正义可能会迟到,绝不会缺席。同时,咱们作为家长、邻居,也要多留意身边的孩子,多一份警惕,可能就能少一份危险。
你们觉得这案子判得解气吗?对保护孩子,还有啥好建议?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