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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21年9月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权作为美团外卖骑手(未着美团制式服装)到某超市按照订单取货,该超市电商部经理李某霖(未着超市制式服装)要求查验闫某权所取货物与订单是否相符,因闫某权不同意查验,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争吵,另一美团骑手孙某天上前劝解将双方分开。
随后,超市保卫科科长赵某(被害人)和超市员工张某过来询问情况,后闫某权和赵某发生争吵、辱骂,赵某先动手推了闫某权一下,闫某权回推了一下赵某,张某和李某霖将闫某权推开,赵某冲上前打了闫某权头颈部两下,张某一直将闫某权往后推,李某霖又冲上前踹了闫某权两脚,闫某权对李某霖反踹一脚,张某从身后抱住闫某权向后拉,随后赵某、李某霖冲上前一起殴打闫某权。
在二人殴打闫某权过程中,闫某权拽住赵某袖子挥出一拳击中赵某面部,致其仰面摔倒,一直未起身。
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系颅脑损伤。经鉴定,赵某右顶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摔跌可形成,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2年6月8日22时50分许,赵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其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 被告人闫某权无罪。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其中,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
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权一直处于被多人围殴的情形,其挥拳动作符合社会一般人在面对持续性不法侵害时所能做出的本能救济,其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闫某权一开始虽有反击行为,但情节轻微,在进一步遭到殴打的情况下其挥出一拳反击,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属于正常人的本能反应。
闫某权被殴打、反击、赵某倒地的整个过程仅为短短的几秒钟,不能期望其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够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造成了赵某倒地致颅脑损伤并最终因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但 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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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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