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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肢体冲突停止后一方持械报复情形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何某永在某超市内要求超市老板将其购买的香瓜退货,正在超市聊天的曹某德替超市老板说话,与何某永发生争吵。
曹某德先动手推何某永一下,后与何某永厮打,何某永随手拿起超市门口的拖布追打曹某德至隔壁熟食店门口(系由曹某德经营),曹某德转身将何某永推至台阶下,此时双方分开,何某永站在台阶下与超市老板交谈。
其间,曹某德进入熟食店,随即手举菜刀冲出,追砍何某永。何某永边后退边用拖布挥挡,直至退到马路对面,其间致曹某德鼻子受伤。曹某德因伤停止追击,何某永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曹某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其后,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何某永无罪;
二、被告人何某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停止后,一方使用凶器报复,危及另一方人身安全,另一方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进行还击,致对方人身伤害,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何某永与曹某德因琐事发生争吵,曹某德先动手推搡何某永,直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过错在先。
何某永脚踹曹某德并持拖布杆追撵曹某德,双方由口角演变为厮打。但程度并不激烈,且很快停止。
但双方停止冲突后,曹某德返回自家商铺,手持菜刀冲出商铺追砍何某永,直至追砍到马路对面,该行为属于严重威胁何某永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何某永为免受侵害,不停后退并用拖布杆挥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
何某永在挥挡过程中造成曹某德鼻子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亦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被告人何某永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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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