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如何处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转化?
创始人
2026-03-23 1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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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理并非一成不变的固定程序,常会出现“半路”需调整的突发情况:原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因出现不宜公开的证据材料,如何实现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转化?该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涉骗婚型诈骗案件。此类案件本身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依法属于公开审理范畴,但在举证质证环节,辩护方提交的证据,如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能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如暧昧言论、不宜公开的影像资料等,此时即涉及公开审理程序向部分不公开程序的转化。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庭应当予以制止。但此类证据往往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直接关联性,系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必须依法提交法庭并进行质证,此时无需将整个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尤其对于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公开审理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应坚持公开审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针对此类涉及不宜公开内容的证据,可对该部分证据的法庭调查环节转为不公开进行,待该部分证据调查完毕后,案件恢复公开审理。该规定虽在实务中适用频率不高,但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该条款,在庭审中遇到此类突发情况时,能够快速援引法律依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公开播放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曾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因怀疑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威胁、引诱、欺骗等),辩护团队依法向法庭申请当庭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中,法院告知辩护团队需在庭审中当庭提出申请,辩护团队遂在庭审中依法提出申请。该案公诉人系全国十佳公诉人,其未以“播放无必要”为由拒绝申请,而是提出涉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涉及商业秘密,因案件系公开审理,故依法不得当庭公开播放。针对该抗辩意见,辩护团队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81条予以回应:第135条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播放、质证;但结合第81条规定,可针对该涉及商业秘密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其法庭调查环节转为不公开进行,待调查完毕后,案件恢复公开审理。该种专业层面的抗辩与交锋,正是庭审实质化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专业价值的核心所在。

需特别明确一个例外情形: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若其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存在“将最后陈述环节转为不公开进行”的法律依据。笔者曾办理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该案第一被告人外形俊朗、表达能力较强,庭审中全程坚持无罪辩护,态度慷慨激昂。辩护团队原本预判其在最后陈述环节会重点阐述自身无罪的辩解意见,但其却偏离辩护方向,以温婉的语气详细陈述其与三任配偶的恋爱经过,陈述内容逐步涉及个人隐私,已明显违反最后陈述的相关规定,但合议庭三位女法官未及时予以制止。庭审结束后,辩护助理调侃“被告人外形优势影响了庭审进程”,但最终法院仍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该违规的最后陈述未对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需明确的是,该情形仅为个例,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若存在内容重复、与案件无关等情形,法庭均会及时予以引导、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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