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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聚众淫乱活动招募参与人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如何处罚?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邵某与其女友支某拍摄淫秽照片后,由邵某以“某先生”的账号多次发布在某网络论坛上。
邵某在发布淫秽照片的帖子内留下联系方式及组织淫乱活动信息,以便招募他人共同进行淫乱活动。
通过上述方式,邵某先后两次招募陌生男子与支某共同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某日,由被告人邵某组织,与支某及一陌生男子三人在某酒店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2.2021年3月某日,经被告人邵某组织,由支某及多名陌生男子在某民宿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被告人邵某还在聚众淫乱活动中拍摄淫秽照片,活动结束后,持续将照片发布在网络论坛上,以期招募更多人员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被告人支某在明知邵某拍摄淫秽照片系用于网络论坛发帖的情况下,仍然配合拍摄淫秽照片,并且同意邵某发布。
经鉴定,网络论坛内发布的7个涉案帖子内的淫秽图片共计88张,点击数累计达110万余次。
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在某小区被抓获。同日,邵某将被告人支某的住址告知公安人员,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某街道将支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邵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 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支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在互联网上发布淫秽物品,招募他人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一方面传播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传播,有损不特定公众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聚众淫乱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鉴于两个行为所侵害法益并不相同,应当分别评价、独立构成犯罪,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聚众淫乱罪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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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