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往往是定分止争的关键。但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证据突袭”实现诉讼逆转,不仅违背诉讼诚信,也会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便颇具警示意义:某公司因一审消极应诉、二审逾期举证被依法训诫,案件虽因关键新证据改判,却也为不当诉讼行为付出了代价。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缘起于晋城某公司与前员工宋某的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明确告知其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并按时出庭应诉。
然而该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既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也未派员到庭参加庭审,在一审阶段主动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宋某单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判决生效前,该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后,案情出现转折——该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此前从未出示的书面材料,这份材料直接关乎双方劳动关系核心事实,足以影响案件关键事实认定。
经审查,该份证据虽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但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直接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法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针对该公司逾期举证的不当行为,法院在改判的同时,依法作出训诫决定书,对其诉讼中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训诫。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向法院递交书面悔过书,承认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表示完全接受法院训诫并致以诚挚歉意,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诉讼活动。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虽然因新证据予以改判,但该公司一审消极应诉、二审实施“证据突袭”,已经构成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法院因此在依法改判的同时对其予以训诫。
法官特别提醒,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履行举证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相关证据不仅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司法惩戒。本案结果虽因新证据实现逆转,但法院作出的训诫决定清晰传递出司法态度:在法庭之上,尊重程序即是尊重法律。任何试图“临时抱佛脚”“搞诉讼突击”的行为,即便可能影响个案走向,也终究难逃程序审视。唯有诚信诉讼、依法举证,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道。
亮评人:曹佩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践中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生动范本。法院最终采纳关键证据予以改判,让案件事实回归本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客观真相的执着追求;与此同时,对企业逾期举证、证据突袭的行为依法训诫,更是守住了诉讼程序的底线,传递出“违法必究、程序不容轻慢”的鲜明司法态度。
诉讼程序绝非繁文缛节,而是保障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基石。这家企业一审消极应诉、二审突然举证,看似是为自身维权出奇制胜,实则是漠视诉讼规则、浪费司法资源,打乱了正常审理节奏,也损害了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若对此类行为放任不管,势必会助长投机诉讼风气,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法院改判与训诫并行的做法,不“因程序废实体”,也不“因实体轻程序”,拿捏尺度精准、裁判情理兼顾,展现了司法的智慧与温度。一纸训诫决定书,虽不直接影响案件胜负,却敲响了诚信诉讼的警钟,让漠视程序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向社会明确宣告:司法裁判追求真相,但绝不纵容投机。
个案的意义远不止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这一判决不仅为企业敲响了尊法守法、依规应诉的警钟,也向所有诉讼参与人明确了行为边界:维权须守规矩,诉讼当讲诚信。唯有人人敬畏程序、恪守诚信,才能让司法资源用在实处,让公平正义以高效、规范、可预期的方式实现,真正营造起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策划:潘帅
亮评人:曹佩
(文章配图由AI生成)
编辑: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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