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梁**”留言:企业名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办理转让时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是按成交金额的1%计征?还是需要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
市规划资源局回复:《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有关份额问题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发〔2026〕35号)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转让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实际成交金额参照计税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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