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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危害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2021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在某交口东侧违章停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被害人李某发现并准备处罚。
王某来拒不配合执法并辱骂李某,李某见状回警车呼叫增援。
王某来情绪激动,大喊要撞死李某,随即启动车辆,在距离李某10余米处急加速欲冲向李某所在的人群,并调整方向径直撞向李某。
李某为躲避王某来的汽车,被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
后王某来返回现场,跟随救护车将李某送往医院。
同月20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被车辆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来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判断危害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被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以及规律性。
如果通常情况下会发生,或者一般人可以预料到,介入因素伴随危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且影响不到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进程的,则该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应当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在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直接造成的,但该介入因素是因王某来的犯罪行为诱发,且该介入因素的发生具有通常性和可预料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并不因此阻断王某来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来应对该介入因素的出现以及该介入因素导致的后果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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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