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元区:农村建房可建几层?面积多少?申请建房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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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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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元区农村建房层数与面积规定》

在株洲天元区申请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对层数和面积有着明确的要求。

一、层数方面

一般情况下,农村建房允许建三层。这一规定主要是综合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乡村整体规划以及居住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三层的建筑既能满足农村家庭多代同堂居住或者发展民宿等多种功能需求,又不会因层数过高对周边的乡村风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等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二、面积方面

关于面积,根据宅基地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如果是在符合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宅基地面积较小的,建筑面积也会相应地受到一定限制,总体以满足村民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例如,宅基地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时,建筑面积可能控制在360平方米以内(三层总建筑面积),以确保建筑与宅基地的比例协调,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并符合乡村建设的规划布局。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天元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天元区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株洲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域。具体范围包括: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马家河镇的全部区域,群丰镇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三门镇和雷打石镇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域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域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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