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农村自建房与旧房翻新的申请程序》
在绥宁县,农村自建房有着明确的申请程序。
首先,村民要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阐述建房的理由、规模、位置等初步设想。村民小组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讨论审议,查看是否符合小组内的相关规划和土地使用情况等,通过后将申请提交给村委会。村委会进一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建房地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到实地勘察,核查土地性质、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经核查合格后,给予批准,村民方可进行自建房建设。
对于农村旧房翻新同样需要走程序。旧房翻新也涉及土地使用、规划等多方面的问题,村民要按照类似自建房的申请流程,从村民小组开始申请,经层层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翻新工程,以确保翻新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符合村庄整体的规划与发展要求。
个人建房必须遵守县城规划和区域性详规控制性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县城控制性详规实行消防通道、道路建设、周邻采光退让的,必须按照规划实行退让。
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占地面积,远期控制区内新建房屋用地面积标准以4人户为基准,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经批准同意远期控制区在现有宅基地上翻新改建的,也不得超过上述面积限制。
申请房屋改建时,房屋周边确有少量空闲土地可以利用、符合规划要求且无纠纷的,可以申请扩建,扩建一般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申请房屋改建时,因规划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并且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权属无争议的,可以将受让土地或宅基地与拟新占用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后退出的土地不再确权给原使用权人,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建房户自行拆除退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房户将退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到位,经现场验收后,方可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宅基地面积少于上述限制标准的,不得新占,多于上述面积限制标准的,不得超过,但节余部分仍归其使用。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实行建新拆旧。新房建成后,原宅基地退还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处理,可以复垦成绿地或作为村内公共用地,但对具有经营性价值的宅基地应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个人建房高度。建成区和近期建设区内房屋层数不得高于6层(包括6层),远期控制区内房屋层数一般不得高于3层(包括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