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溺死挖沙深坑
创始人
2025-05-31 05: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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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儿童溺死挖沙深坑星期天下午,四个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独自去村上的一个挖沙深坑洗澡,其中两个孩子先跳下去,就再没有上来。挖沙深坑在无人作业的情况下:1、周围无防护措施;2、周围无警示牌。请问走法律途径,第一被告是挖沙深坑老板(村大队),第二是另外两个孩子,对吗?再请问责任怎样划分?父母又是多少责任?迫切!
1、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挖沙深坑老板(村大队)没有对挖沙深坑积水潜在的危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两个孩子跳到挖沙深坑洗澡溺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2、溺亡的两个孩子应都属于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知道其未成年子女去挖沙深坑洗澡有危险而疏于防患,教育子女不能进入挖沙深坑洗澡,也没有在场监护,因此,对两个孩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如果确有证据两个溺亡的孩子是在其他两个孩子的鼓动下前往挖沙深坑洗澡的,那么这两个孩子的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两个孩子的溺亡与两个孩子的生存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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