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 情:2024年11月2日,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南宁**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组织并宣传2024年11月1日“夜爬剑龙山”旅游活动。该公司委派领队韦**带队,向33名游客收取每人149元不等的费用(总团费4646元),并提供往返交通、领队服务、保险及游览等旅行社业务范围内的服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四部分第一项标准,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46元;2.罚款15000元。
案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务必核实旅行社资质,通过正规渠道报名,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可向当地文旅部门举报。
案例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例警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网吧经营者要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不能仅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他们沉迷于网络游戏或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