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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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9 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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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独立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安全机关行使特别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法执行权。各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推倭,也不能互相替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2)互相配合。各政法机关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支持、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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