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
该条例共十一章、八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明确提出“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重点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
一、明确赡养义务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六条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二、规定赡养人“护理假”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含失智)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护理假。
三、规定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及其需求、服务半径和便利性等因素,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每个区至少配置一家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一家具备机构照护、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社区(村)至少配置一家养老服务网点。
辖区面积较小或者户数较少的街道、乡镇,经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街道、乡镇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综合体。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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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卫生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