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旅游行程与所签的
旅游合同约定不一致时
可勇敢地说“不”
近日
渝中区文化旅游委
依法对重庆某旅行社
未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某游客通过重庆某旅行社报名“市内一日游”等行程,后发现实际行程含未事先明示的购物场所(土特产超市),且行程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经渝中区旅游投诉中心调解,旅行社虽与游客达成和解,但执法部门在核查中发现合同关键要素缺失: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游客未对含购物场所的“市内一日游详细行程单”签字确认。
经立案调查,重庆某旅行社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鉴于其属初次违法、积极处理投诉并减轻危害后果,渝中区文化旅游委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文化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暴露了旅游行业两大突出问题: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旅行社忽视法定条款,尤其是对于购物场所、游览项目等关键信息未明示。行程确认流于形式。未要求游客对含购物点的行程单签字确认,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该处罚警示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杜绝“隐性购物”“行程缩水”等违规行为。
游客参团旅游时务必注意,仔细核对合同是否载明行程细节、购物安排及收费标准;对行程单逐页签字确认,保留书面凭证;遇纠纷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12345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