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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00年至202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3.1亿人,老年人口比重从10.2%上升至22%,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与全国一样,我省每年净增老年人口80至100万,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速快,整体呈现高龄化、失能化等趋势,城乡和区域差异大,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据统计,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河南省养老机构4177家,机构数量较多、规模普遍偏小,多数养老机构没有举办医疗机构能力,缺乏专业医疗服务支撑,多样化服务质量不高,五成以上养老床位存量资源闲置,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旨在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的方式增加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及性。但是,在医养签约服务中,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衔接不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及性,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充分衔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系统、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要求,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模式,提高协议合作规范化水平,加强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印发各地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内容方式,提出了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第二部分积极发展多种协议合作形式,鼓励养老机构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支持优先对接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的方式开展延伸服务,鼓励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第三部分确保协议合作更加安全高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师备案等工作;鼓励依托质控管理、智慧养老等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化协议合作。同时,要求各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的知晓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8月27日
附:
豫卫老龄〔2025〕8号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疾控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航空港区教卫体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相关要求,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模式,提高协议合作规范化水平,提升医养结合服务可及性、便捷性,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协议合作内容方式
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在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和能力范围内,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协商确定合作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方式及频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规范化服务清单(试行版)》要求开展。
二、发展多种协议合作形式
鼓励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托管方式。
三、确保协议合作安全高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养老服务备案。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老年医学、康复医学、安宁疗护、中医药、临床营养等科室作用,根据养老机构入驻老年人需求提供专业服务与指导,有条件的机构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要依托质控管理、智慧养老等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化协议合作方式。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逐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实现电子化协议合作;要多渠道、多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晓率;要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