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案情披露有限,根据官媒发布的文字信息,针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疑似失效药注射事件”,进行医疗法律层面分析:
事件情况
涉事药物为诺西那生钠,用于脊髓性肌萎缩症患儿治疗;医生违规将药物冷冻存储,患方质疑药物失效;重庆市卫健委认定“当事医生存在违规存储药物情况”,将严肃处理)。
接下来,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分析如下:
一、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能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可能涉及以下责任要点:
1. 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如违反诊疗规范)、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诺西那生钠说明书明确要求“2℃-8℃冷藏保存,不得冷冻”,而当事医生将药物放入冰箱冷冻层(13时54分放入冷冻层),属于违反药品存储规范的过错行为。 若后续经鉴定确认药物因冷冻失效并导致患儿健康损害(如病情未缓解或加重),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可成立。
2. 赔偿范围
若患儿因药物失效遭受损害(如治疗无效、病情进展等),其监护人可主张以下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
医疗费(后续为控制病情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
护理费、营养费(因病情需要增加的护理成本);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医疗过错导致的精神痛苦)等等。
3. 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当事医生作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医务人员,其违规存储药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医院需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医院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医生追偿)。
二、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及医院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专项调查组初步调查,当事医生存在违规存储药物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结合《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可能的行政责任包括:
1. 对医生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根据《医师法》第55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情节严重的,可处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暂停/吊销执业证书:若违规行为导致患者健康严重受损或引发社会重大负面影响(如公众对医疗信任度下降),卫生健康部门可依据《医师法》第57条,对医生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甚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2. 对医院的行政追责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44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导致医疗损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对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甚至给予警告、罚款(最高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需严格符合法定要件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本案中,若仅涉及“违规存储药物”,通常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1.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该罪要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构成要件包括:
主观上为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诊疗规范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如严重违反药品存储规范);
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指造成重伤、残疾等后果)。
本案中,若经司法鉴定确认药物失效直接导致患儿出现严重残疾或病情不可逆恶化,且医生对违规存储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需冷藏仍故意冷冻),则可能构成此罪。但需注意,若患儿注射后“无不良反应,12月10日出院”, 目前无证据表明已造成“严重损害”,故暂不满足此罪要件。
2. 其他可能罪名
若医生存在故意使用失效药物以降低成本或报复等主观恶意,且造成患者死亡或重伤,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需证明主观故意);若药物存储违规是因医院管理混乱导致群体性用药风险,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但本案为个案,不涉及此类情形。
本案中,核心需要查明的是违规存储药物是否实际导致患儿损害:
若仅存在违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医生被处罚、医院被追责);
若经证实药物失效并造成患儿健康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生可能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以“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为前提,目前公开信息未显示此后果,故暂不构成刑事犯罪。
重庆市卫健委“以保护患儿健康为首要原则,组织专家会诊评估病情、制定方案并规范救治”的做法,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监管与民生保障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