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夜出租屋内,一场酒后意外的坠楼悲剧,让“责任该由谁承担”成为舆论焦点。
河南宁陵法院的一纸判决,没有让“共同饮酒”成为无限兜底的“背锅侠”,而是以法律之尺丈量因果与过错,传递出鲜明信号:人身损害的归责,从来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而是要锚定法律上的过错、因果关系,守住责任认定的边界。
一、侵权责任的核心: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双重门槛”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大构成要件。回到案件本身:王某与薛某、郭某、李某共同饮酒后,三被告是否要对王某的坠楼担责?
法院查明,饮酒结束后,三被告已将王某送至住处,且王某此后未再饮酒,仅回卧室休息。此时,共同饮酒行为已履行“安全护送、照顾”的附随义务,不存在“强制劝酒、放任醉酒者独处”等过错行为。而王某坠楼的直接诱因,是其看到前男友与闺蜜同处卫生间后,情绪激动下自主做出的“跑向阳台、翻越围墙”行为——这一系列举动,早已超出了三被告“可预见的安全保障范围”。
简言之,三被告无过错,与王某的损害也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若仅因“共同饮酒”就将损害归责于他人,相当于架空了“过错责任”的法律根基,让无辜者为他人的情绪化自伤“买单”,这与法理逻辑背道而驰。
二、公平原则:不是“赔偿”是“补偿”,守住公序良俗底线
既然三被告无过错,为何法院仍判决其补偿?这涉及《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结合原、被告关系及共同饮酒事实”,基于公序良俗与公平理念,判定三被告“适当补偿”。但需明确:“补偿”≠“赔偿”——“赔偿”是基于过错的责任承担,“补偿”则是无过错下的道义性分担,且比例严守“合理限度”(本案中三被告补偿总额为损失的5%)。
梳理司法实践,“共同饮酒后自伤”类案件早有裁判倾向:若无劝酒、灌酒、放任醉酒者危险行为等过错,共饮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存在社交情谊关联,且损害超出一般生活风险”时,才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补偿。这种尺度,既避免了“和稀泥式”滥赔,也体现了对弱者的有限救济,平衡了法理与人情。
三、判例的价值:厘清责任边界,唤醒“自我负责”意识
本案判决的深层意义,在于重塑公众对“人身损害责任”的认知:法律不会纵容“谁闹谁有理”“谁伤谁获利”,也不会让无过错者为他人的任性“背锅”。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预见“酒后情绪失控、攀爬高处”的风险,却因情绪支配做出危险举动——这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其需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而三被告的补偿,是对“共饮情谊”的有限回馈,更是法律在“无过错”与“同情心”间的平衡。
从“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到“共同饮酒无过错不担责”的裁判,司法实践始终在传递一个理念: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以“过错”为核心、以“因果关系”为纽带,守住权利义务的边界。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公众敬畏法律、尊重过错、自我负责,让“责任自负”成为社会共识,而非“遇损必究”的道德绑架。
当悲剧发生,共情受害者是人性本能,但坚守法律底线是司法本分。宁陵法院的判决,不是对受害者的“冷漠”,而是对“责任法治”的坚守——它告诉我们:人身损害的归责,要讲法理、讲逻辑、讲边界;不是所有伤害都要有人“背锅”,但所有责任都应依法“落地”。这既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也是对社会理性的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