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两手”:行商体制的商欠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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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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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商体制中,存在着一双看不见的“两手”,其中之一便是商欠危机。行商们在对外贸易中,常常面临着巨额的债务压力。一方面,他们与外国商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各种原因,如汇率波动、市场变化等,容易出现欠款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另一方面,清政府对行商的管理和监督存在漏洞,使得一些行商趁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进一步加剧了商欠问题。这双看不见的“两手”,一方面给行商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成为行商体制中难以解决的难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 (ID:eeoobserver),作者:刘 刚,原文标题:《看不见的“两手”——行商体制的商欠危机》


观·察


英国政府要做的,是单方面改变既定的合作方式,它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职能,代之以新的国家意志——自由贸易。同时,要求清政府改变方式,不再以垄断对垄断,而是以自由贸易对自由贸易,对此乾隆帝没有任何思想准备。


——刘刚


看不见的“两手”


——行商体制的商欠危机


文/刘刚


垄断的代价:倪宏文案


“史密斯”们绕开东印度公司,直奔广州而来。


以苏格兰的三位“史密斯”为例,其中,只有一位,通过关系,花了1000镑,获得了东印度公司正式许可的经营权。


这位花钱买许可的“史密斯”,便是马德拉斯的史密斯,他依托家族在印度的财源与人脉,来广州担任货物经销商及代理人,通过投资印度洋至中国的贸易积累其财富,却因参与高利贷业务,引发中国行商破产潮,不久,其返英时,也破产了。


而广州那位“史密斯”,则以代理来自印度的客户资金为主业,通过汇票业务,将资金存入东印度公司银库套利。


其套路,本来是将自己以及客户资金,存入东印度公司广州银库,换取汇票回伦敦东印度公司兑现,此举,一来省了英国商人的麻烦和风险,二来也缓解了公司对华贸易的白银短缺。


然而,公司之外,还有行商,也被资金困扰,愿以高息接受贷款,这就吸引了“史密斯”们转向高利贷行业。


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起初,顺风顺水,获利风生水起,至70年代,风头上,出了个“倪宏文案”。1776年,行商倪宏文因经营不善,拖欠英国东印度公司货款11726两白银,其债务源于高利贷借款,年利率约20%。


对此,乾隆帝谕令:将倪宏文抄家,发配伊犁“永远安插”,开了商欠流放先例,广东巡抚李质颖也因“袒护民人”被交部察议,刑部驳回其轻判提议,强调“内地奸民设局赊骗,尤当如法讯究”,并建立债务清偿机制,一来连带分摊,倪宏文无法偿还的债务,由其他行商分10年摊还,开创了行商集体担责的先例,二来国库垫付,从粤海关关税盈余中先行赔付外商,再向行商追缴,总督李侍尧明示中外“行商欠夷商债,即大清国欠夷国之债”。


按当时国际贸易规则,破产债务应由债务人独立承担,但清政府强行要求官员分摊赔款,甚至动用关税盈余先行垫付,实质上以国家信用为高利贷背书,虽要求“嗣后洋商拖欠夷人货价,每年结算,不得过十余万两”以限制商欠规模,但此举,不但未能起到限制作用,反而刺激外商扩大放贷。1779年行商外债总额飙升至380万两,为此又确立了“全体行商分限代还”制度。


此制度,本为保障税收,却因其导致连带责任,使健康行商一同背负破产者债务。倪宏文案后,外商放贷利率从12%飙升至40%,短期月息达5%,而英国市场的直接融资成本仅为3%,经由中介拿到资金,均以6%—12%,“史密斯”们将3%—6%的低息资金转贷中国行商,套取利差,形成跨印度洋—南洋的金融殖民链条。


于是,热钱滚滚,沸腾中国,其规模,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记载,仅1782年,行商外债规模,就已达380.8万银元,约合266.6万两白银,多为售后货款,滞留于中国,舍本逐末,转化为高利贷,以至于成为“史密斯”们的主要利润来源。


跨国高利贷的出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垄断。以垄断对垄断,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权力支配经济,二是资本操纵市场。中英两国,各擅其长,各执一端,一起来瓜分垄断利润。


中国的垄断者,既非十三行,亦非粤海关,更非两广总督,而是隐于深宫内的皇家内务府,以和珅为代表人物。


而英国方面,那就是东印度公司了,清政府对“倪宏文案”的处理,就摆明了与东印度公司的合作的倾向性态度,谁敢欠东印度公司的款不还,那就等同于欠了大清朝的款,不但粤海关要先行赔付,欠款不还者,还要被抓去充军,并使之破产。


东西方贸易,那是一个全球化的大局,谁也不能独吞,所谓“垄断”,那也就是只能共享与合谋——必须瓜分。


但是,请注意,参与瓜分者,在中国方面,不是清政府,而是皇家内务府,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一道,联合垄断了整个东西方贸易的大局,形成了按照瓜分的规则与潜规则运行的“广州体制”,在此体制内,皇家内务府以其独有的权力条件,独享其支配经济的垄断权利,造就“天子南库”,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则以其资本条件,拥有了被中英两国政府都认可的垄断经营的专属权利。


所以,乾隆帝对于马戛尔尼来中国要求通商,便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中英之间一直在通商,又何来“通商”问题?纯属庸人多扰,没事找事。他不知时过境迁,还想同东印度公司一起维持“广州体制”的老例,认为这才是中英之间合作的最好方式,更何况他与其他国家的东印度公司也是这样合作的。


他哪里知道东印度公司早已过时,英国政府正在用法律的绳索,将其一道道捆绑起来,限制其职能,收缩其权力。


而东印度公司,则被政府以软禁的方式束缚着,一步步等死——谁要它变成了个穷兵黩武而又尾大不掉的东西?它能征服莫卧儿帝国,若其效仿新大陆,搞个独立王国出来,而且还能得到中国的清政府的支持,那岂不要重演美洲新大陆的故事?


马戛尔尼此来,是英国政府撇开东印度公司,来直接跟清政府打交道,但方式变了,是政府与政府打交道的方式,显然,乾隆不熟悉这种方式,他也不知道东印度公司大势已去。


英国政府要做的,是单方面改变既定的合作方式,它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职能,代之以新的国家意志——自由贸易。同时,要求清政府改变方式,不再以垄断对垄断,而是以自由贸易对自由贸易,对此乾隆帝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平心而论,就国际关系的信用原则而言,乾隆帝维护“广州体制”,本没什么错。


自由的反噬:史密斯的遭遇


当时,真正敏锐的,是那些“史密斯”们。他们发现,曾经是工业革命市场开发引擎的东印度公司已然熄火,在“广州体制”的卧榻上躺平了享受其垄断的红利,而他们才是工业革命自由贸易的新引擎,其杀手锏,是以资本主义取代重商主义,用高利贷瓦解了“广州体制”,同样,他们也被“广州体制”反噬,也就是说,他们在导致中国行商破产的同时,也使自己跟着破产了。


以“广州史密斯”为例,他以高利率向行商放贷,1778年,因其触犯了东印度公司的利益,而被驱逐至孟买,此后,试图重返广州未果,商欠事发,因被清朝官员掩盖,而未能回款,归国后,因其破产,遂鼓动政要,如亨利·邓达斯等,欲以国家外交手段为其个人解决商欠问题,成为马戛尔尼访华的推手之一。


当他们破产的消息,刊发为伦敦新闻,风行于世,东印度公司为此恼怒,决意将那些“史密斯”们从广州驱逐。


此次危机,其关键在于,贸易发展太快,而相应的金融服务不足,尤其是资金不足。面对工业革命不断喷发的产能,需要多大的市场才能满足,需要准备多大的资金量才能应付?


不但清政府没数,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样没数,仅靠行商担保制度,看来早已担待不住,靠东印度公司控制贸易规模,限定散商人数,那就更不靠谱,总之,资本如流,沧海横渡。


放贷人逐利而来,官方对此放任,乾隆帝曾谕令中外债务,必须每年结清,否则,过期不计。但圣旨能号令官场,焉能号令市场?“史密斯”们如何肯听!行商对此,也充耳不闻,市场之运行,自有其规则与潜规则,若遵此令,融资便难以进行。


“史密斯”们侥幸其债权,清廷会保护,他们或许以为十三行就像东印度公司,出了问题会有政府兜底,尽管东印度公司一再对他们表示,这一点绝无可能,但他们仍会怀疑这是东印度公司为了搞垄断,吃独食,专门用来针对他们的一套说辞。


总之,在问题发生前,利益驱动是第一位的,高利贷本身,不管放在哪儿,都存在高风险,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介于管与不管之间,故其所依凭者,多以惯例,遵从概率,公司虽有劝阻,但“史密斯”们依然我行我素,追逐高利,放贷不止。


然而,高利贷就怕意外。海运虽无国界,却难免海盗存在,何况天有不测风云,还有航海过程中贸易行情变化,这些都会让行商陷入资不抵债,加上清廷干预,令行商遭受内外夹击:外有高利贷的贪婪利齿,内有海关先行赔付和行商互保机制。


这就给了“史密斯”们一种错觉,以为其跨国放贷得到了清廷背书和财政担保,殊不知这是只有东印度公司才有的待遇,他们要想获得这样的赔付,必须要东印度公司出面才行,但他们既要挑战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又要公司替他们担保,这显然难以做到,于是,去贿赂海军将领,游说国会议员,鼓动政府官员,要求清政府按照“倪宏文案”的惯例来赔付他们。


一位英国商人,在上议院作证时,说自己愿意同那些行商“破落户”做生意,因为他们“肯出好价钱”,以便“继续营业,否则其破产会变得更明显”,不惜代价维持运转——停运意味着触动帝国专政机器的开关,这成为行商垂死挣扎的原因。


如此心怀叵测的收割行为,连英国东印度公司也看不惯了,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载,为追讨高利贷,“史密斯”们曾请求东印度公司出面,对行商施加压力。在其身后,还有另一群散商,印度人称他们为“帕西”(Parsi),与“波斯”谐音,他们是从波斯萨珊王朝末期,就到印度来避难的帕西人。


作为最早涉足国际贸易的印度社群,帕西人可以说是“买办”先驱,他们抓住殖民经济机遇,先后追随葡萄牙人、英国人,17世纪,就连接了印度苏拉特港的欧洲贸易网络,并随英国东印度公司进入孟买,成为公司贸易代理人,来华贸易,人称其为“白头夷”——“东方犹太人”,是他们在背后提供高利贷资金,支持自由贸易的“史密斯”们,被卷入此次商欠危机。


他们也来向英国东印度公司申诉,但公司高层都认为,他们“申诉的弊害,大部分是申诉者自己造成的”,公司的责任应该是“保护中国人不受帕西人的诡计阴谋与狡猾的欺骗”。


不过,东印度公司不能如同天朝那样,用行政手段控制其散商,故其最后,也只能接受现实,改为对中国行商有所扶持——如预支货款,甚至给予小额贷款,或豁免一些债务等。


但,杯水之济,焉能救火?只能聊表心意而已。后人言及于此,均指责乾隆帝,谓其盲目自大,不知世界变化。


平心而论,乾隆帝“睁眼看世界”,海陆兼顾,双管齐下,做得并不差,陆路俄罗斯,海上荷兰与英国,他都能从容应对,既不失其天朝上国体面,也能维护其国家安全,对于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他操纵起来,亦可谓双赢,可他哪里能想到,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推动“三千年之巨变”的大势来了。


“看不见的手”:神魔两面性


大势在哪里?当其初始,不在国家的组织行为里,而在那个“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人性好利的隐秘去处——自发性的市场,那不是用“权力支配经济”的手所能控制的市场。


因为,市场非一国所能支配,而是由市场本身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由它们形成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要素趋于价值规律的自由流动所决定。


“看不见的手”——那个著名的“斯密隐喻”,被赋予了“神意”色彩,暗示人类行为的背后,存在一种普遍性的超越个人意图的自然秩序,这可能与斯密对自然神论的接受有关。


斯密所处的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深受牛顿科学革命影响,将自然规律视为上帝设计的体现。斯密以此将市场的自发秩序类比为物理世界的规律,认为这种秩序是“自然的”,而“自然”一词,在启蒙的语境中,常隐含着神圣理性的安排。


自然神论者认为,上帝创造世界后,便不再干预,而是通过自然法则运行。“斯密隐喻”——“看不见的手”,可被解读为这种思想的延伸:市场作为“自然法则”的一部分,无需外力干预即可实现平衡,类似于上帝通过自然规律间接管理世界。


然其并未将“看不见的手”等同于上帝,而是用“自然的自由体系”,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经济现象,其关注点,从神学目的论出发转向了对人类经济行为和社会机制的实证分析。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以“公正的旁观者”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而非以宗教戒律;在《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被用于解释国际贸易,斯密弱化了它的宗教色彩,更强调经济逻辑本身,标志着从宗教解释——上帝直接干预转向世俗解释——系统自发运行,这种思想——从上帝到市场理性,为现代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将社会秩序的解释权从教会权威转移到科学理性。


总之,“斯密隐喻”——“看不见的手”,既可能受到了自然神论和基督教神意观的启发,又因其启蒙运动的科学精神而被剥离了直接的宗教属性,其矛盾在于:作为神学隐喻,它暗示了一种超越人类设计的和谐秩序,与“上帝之手”的隐秘安排遥相呼应;作为科学模型,它开创了从个体行为推导社会结果的方法论,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基石,其伟大之处或许正在于他跨越了神学与科学的边界,用诗意的语言揭示了一个真理:复杂的社会协作,是可以通过分散个体的互动自然涌现。


可惜的是,斯密之于“看不见的手”,虽有其不言而喻的“神之一手”的神性那一面,但亦有相对而言的“魔之一手”的魔性另一面。人的行为,不但因其“自爱自利”而转趋于人类性的“兼相爱”与“交相利”,使“天下为公,人类大同”或曰“世界公民,人类共和国”在全球化中最终得以实现,而且以其“自私自利”,而社会化为“交相恶”,并以之引发民族国家之间“物竞天择”的主权斗争,导致人类社会阶层分化,引起等级之争和阶级斗争。


斯密在《国富论》中,特别强调了市场需要法治与道德约束,若忽略于此,而将“看不见的手”简化为“绝对自由”,便会反转为其反面的“魔性”,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市场依赖“同情共感”和“公正旁观者”的道德判断,若市场脱离其伦理框架,如其于白银时代末端,恰似浮士德“魔之一手”与市场经济的暗面,当其与魔鬼梅菲斯特签订契约,用灵魂换取知识、权力和青春时,其“进步”便终于导向毁灭,这种“魔之一手”的意象,反映了市场机制中未被约束的自利行为有可能引发的灾难。


如何超越二元对立——驯服“看不见的手”?


“看不见的手”,既非上帝神迹,也非梅菲斯特诡计,而是人自身的选择。斯密的洞见在于,市场的本质,是人性的镜子,它可以映照出互助协作的文明光辉,也可能折射出贪婪短视的野蛮阴影。或许,我们需要像歌德笔下的浮士德一样,在试错与反思中寻找“向上超越”的路径:既承认自利是动力,又以制度与伦理为缰绳,让“手”的方向,掌握在人类共同体的良知之中。


浮士德终于以“为人类福祉奋斗”而获救赎,这表明人欲需要被更高价值——神性引导,同理,市场的“魔性”,也能以制度与文化制衡。对此,斯密的“解药”是以“道德哲学”为本,为市场经济确立“正义”范式:若无正义,必会崩溃。法律与道德,二者缺一不可,市场需要规则,以防止其沦为“魔之一手”。


行商的三次系统性危机


然而,“史密斯”们来到中国,只带来自由贸易,没带来道德正义,故其“魔之一手”频发:以高利贷开启资本主义,以鸦片走私推动自由贸易。从1716年起,来中国放债生利。


此举,或为东印度公司框架外的散商行为,包括英国散商以及其他欧洲商人,他们以高利贷作为其长期化和系统性的套利工具,瞄准了行商联保制的结构性矛盾,展开其金融收割。


何平在《广州十三行担保制度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一文中,指出了在担保制度下,广州十三行的行商们,从1779年到1829年,50年间经历了三次系统性商欠危机。


在1779年那一次,在8家行商中,泰和行颜时瑛、裕源行张天球、义丰行蔡昭复和陈姓广顺行求官4家,对英“商欠”达3808076银元。


债款拖欠时间,1—11年,其债务,多为外商放贷,高息,加以复利,不几年,原欠款就翻了几倍,赔偿总额达到4347300元。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训令广东大班催收这笔“国家财产”,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弗农也派出小战船,由船长带来信件,通过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转交给北京清廷,进行催缴。


于是,清廷对破产行商,按惯例,实施充军刑罚,其未偿欠款,改由行商集体摊赔,颜时瑛、张天球按定例,发往伊犁充军,所欠债务,依据大清律例,利息不得超过本银一倍,按其债务,原本加一倍偿还,“商欠”清偿,除以两家资产变抵,不足之数,由联名具保人等分十年偿还。此次危机后,行商只剩4家,死的拖住活的,在方死方生中挣扎着以维持清朝的垄断性对外贸易。


时隔30年后,1809—1810年间,又出现了“商欠”的第二次系统性危机,1809年万成行沐家,1810年会隆行郑家和达成行倪家相继破产,处理起来,还是老一套——充军伊犁,变抵家产,清偿债务,欠款余额由其他行商以行佣分10年还清。


又过了20年,到1829年,出现了第三次商欠。从1824年起,英国东印度公司停止向小行商支付现款,其时,11家行商,4家大行商,7家小行商,在小行商中,有4家破产,其中,丽泉行潘长耀,因其历年货物,赊销于美国商人,却难以收回欠款——100万元,上书美国总统,又杳无回音,派人赴美交涉,亦无结果。在1823年,潘长耀去世,欠饷22528两,欠外商货款172207元,欠东印度公司债务达308565两。次年破产,家产变抵,仅够偿还欠饷,“商欠”由行商分摊,分5年偿还。接下来,4家大行商,东生行刘家宣告破产,广利行卢家濒临破产,欠债150余万元,只能依靠鸦片贩子查顿、马地臣放债维持运转。行商中,硕果仅存者,只有怡和行伍家和同孚行潘家,尤其是伍家,居然在如此恶劣的条件下成为了世界首富,那真是谈何容易!


自由贸易之于中国,其神性那一面,可谓姗姗来迟,而魔性那一面,则总是捷足先登。就人的世俗性的表现而言,魔鬼似乎比上帝更勤奋,因为它总能先行一步,使魔性比神性更早抵达目标,高利贷比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先行了一步,鸦片走私成为了工业革命推动的自由贸易的先驱,“史密斯”们用高利贷的套索套牢了中国行商,迫使行商越来越深地卷入走私鸦片,追求最高、最快的利润,以应对权力寻租下日益高昂的财务成本和制度成本。


(作者近著:《文化的江山》1—9卷,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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