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制度在现代社会已不应存在,它是封建时代的野蛮产物,早已被历史所淘汰。
在现代法治国家,强调个人的独立责任和权利,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牵连和惩罚。株连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会严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尊重人权、倡导法治的时代,坚决摒弃株连制度,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些认为株连制度仍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历史进步的误解和对现代法治的背离。
大家好,我是赵宏,是一个法学院的老师。
我在课堂上经常讲到善恶,可是我在生活中几乎很少遇到恶人。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我开始接触到因为各种原因违法的人,听了他们的故事,我开始慢慢地打破对这个群体的固有印象。
面对违法前科,他们会抑郁、懊悔,甚至是愤怒、怨怼。禁锢在有违法前科者这个身份之下,他们面对的是难以逃避的制度歧视和精神羞辱。
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这些有违法前科者的故事。我想讲讲他们的红字,也想讲讲法律人为了消除这些红字所做的持续的努力。
冰山下的有违法前科者
时间要拉回到几年前。有一天我突然接到一个小伙儿的咨询信,他说在找工作时,需要到派出所申请开具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派出所经过核查,发现他几年前因赌博而被治安拘留过,所以他虽然没有犯罪记录,但是有违法记录。派出所就在这份无犯罪证明中,备注了他的违法记录。
大家可以想象,他拿到这样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当然丢掉了这个工作。他想咨询怎样才能让派出所开具一份干干净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有没有办法让公安机关把他此前的违法记录消除掉?
其实作为一个讲授行政法的老师,我大概也是在几年前才知道,即便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违法行为,也会留下终身的违法记录。我查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找不到要求公安机关删除违法记录的依据。
这事儿过去没多久,有一个《上海法治报》的编辑邀请我写一篇法律评论。
陕西的一位父亲想替自己15岁的孩子转学,可是询问的几家学校都以名额已满为由拒收。他非常疑惑,跑去教育局打听才知道,学校拒收的原因居然是因为孩子有违法记录。因为这个孩子曾经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个案子很好地诠释了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类型,它由《刑法》来规定,有非常严谨的刑事追诉程序所保证。但违法其实非常平常,而且大部分违法行为在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可责性。
我们在座的几乎每个人都闯过红灯,或者在餐馆吃饭时都浪费过食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这都是违法的。
但行政违法尤其是治安违法会与犯罪一样留下终身记录,并持续影响你的生活。
我查了很多法律规范,也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很多裁判,我发现治安违法记录不仅会影响到你考公、考学、参军,甚至会让你没有资格竞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甚至有人进入了专家库当中,因为违法第二天就被剔除了出去。
还有退伍军人,政府本来已经在他们家门前挂了光荣榜,可是就因为他打架留下了违法记录,政府又当着所有人的面把光荣榜摘了下来。
所以我在文章中写道:行政违法记录几乎相当于现代墨刑,它在违法行为人的额头上刻字,也让当事人承担了远超出其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惩罚,完全背离了现代法治中“过罚相当”的一般原则。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过错应该与惩罚互相匹配,而不能用严刑峻法去惩罚一个人的过错。我在文章中也写道,既然我们都呼吁轻罪微罪标签应该摘掉,那么治安违法记录更应该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时候将其彻底消除。
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在法学圈反响并不大,转发者也寥寥。因为相比我之前写过的很多评论,这个案子看起来似乎冲突没有那么激烈,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没有那么复杂。
但让我意想不到的是,从那以后我收到了很多读者来信。有读者说,赵老师,看到你的文章我非常激动,终于有专家学者开始关注我们这个群体了。
还有一个读者非常详细地写下了他的故事,他在10年前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被罚款500元,经过了10年兢兢业业的工作,他以为可以消除影响。可是在党代表选举时,就因为这个记录被查了出来,他的资格被一票否决。
信的最后他写道:“我真的很努力,但是我怎样才能有改正的机会?”
消除内心的偏见
在这之后我好像成了一个树洞,违法者的信件纷至沓来,他们把自己的羞耻和盘托出。坐在电脑前看这些信件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好像一个听别人告解的牧师。伴随着信件的展读,我见识到了冰山之下的另外一个世界。
让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一个在读博士。他隐晦地告诉我,他曾经因为嫖娼而被治安拘留,但还没有社死。我猜是因为他们学校比较宽容,在他受到治安处罚之外,没有再对他进行校纪处分。
但是悬在他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并没有就此消失。学校不处分他,但找工作的时候还有政审。所以他说,我迟迟不敢毕业就是怕一毕业找工作就会社死,今年年底是我最后的延期年限了,再不毕业我的人生也会出现问题。他自嘲自己是全中国最尴尬的博士生了。
他说,从出事后的第一天他就已经开始悔改了,他查了很多法律文件,但发现按照他现在的状况,去找个体制内的工作,或者像他此前憧憬的那样,当一个大学老师或者当一个普通的科研机构的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可能了。所以他的心态有点破罐破摔,但更多的是不甘心。他说,凭什么犯错就不能给人一个机会?一次错就要葬送20年的努力吗?
他写信来的时候正好是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期间,我当时一直呼吁把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或是封存,纳入到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毕竟这个问题影响重大,但此前鲜少有人提及。
当时一个记者想采访我,在征得这个博士的同意之后,我把他的邮件转发给了记者,请他作为采访的对象。
在采访稿刊发出来之后,他马上又写信对我说:“昨天晚上是我这几年最开心的一天,这是我第一次接受采访,知道还有人关心我这个悲催的陌生人。更为我能够参与其中,为自己也为广大和我一样正在苦苦挣扎的人做一点事,而感到非常高兴。”
我觉得他高兴的原因是,有那么一刻他终于可以放下羞耻感,觉得别人可以谅解他。其实大家想一想,在一个充满性禁忌的社会,一个嫖娼者的标签其实就可以把一个人彻底地压垮。
其实在座的很多人对身边有吸毒史或者曾经嫖娼的人,都是充满嫌恶的。但是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这些人尽管私德有亏,也违反了法律,但法律已经给他配备了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罚,如果我们再让他们一辈子都受到制度歧视和精神羞辱,是不是还是违背了法律上的过罚相当原则呢?
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我自己处理过的案子当中,很多约嫖未嫖或者接受擦边服务最终被认定为嫖娼的,其实都不在少数。违法的情形这么复杂,可是法律的处理是相对比较粗暴简单的。那这样合理吗?
我把他的信转给采访他的记者,那个女记者后来告诉我说:“赵老师,其实在此之前,我也不太能够容忍有嫖娼这种道德瑕疵的人,我觉得处罚得再重都不为过。可是听了他的故事之后我觉得,让一个人承受如此沉重的代价,确实是太重了。”
我们总说法律旨在消除偏见,可是我们每个自然人的偏见其实是无处不在的。在打破制度不公之前,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克服自己内心的偏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也非常感谢那些给我写信的人,至少是让我走出了囚禁我自身认知的牢笼。
我在课堂上经常跟学生讲村上春树的小说《天黑以后》。小说里有个情节,一个法学院的学生特别喜欢去听刑事审判,接受审判的大多是杀人放火的罪大恶极之人。
最初他觉得自己和这些人之间隔着一堵坚固的高墙,可是随着他去的次数越来越多,他发现那堵分隔善恶的高墙并不存在,即便有可能也没有那么牢固。因为一瞬间被欲望或者被恶所俘获,人就有可能从此岸跃到彼岸。
我讲这个故事的原因是,我们学法律的人更容易有道德优越感。因为我们总会想当然地认为,法律教人辨识善恶,所以学了法律相比其他人就拥有了更高的道义和良心。
但事实是不管你学法还是不学法,欲望、诱惑和人性的逐利是永远存在的。仅仅是一次无聊、冲动,甚至是倦怠或疏忽,都有可能让人违法。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放下心中的那些道德优越感,停止对他人无休止的道德评判。
法治一部分的真实
那些给我写信的人经常会说,赵老师,我非常后悔,但我也觉得非常倒霉。他们一方面为自己的过错而忏悔,但又会觉得自己的违法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是却要被法律永久地标注。他们觉得自己就是选择性执法之下的那个倒霉蛋。
我在这里也摘取了很多邮件。比如一个男孩告诉我,他在吃饭时跟邻桌发生了推搡,虽然没有造成轻微伤,但还是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了6天。
他在拘留所的时候还在想,还好自己只是被行政拘留,没有判刑,所以要珍惜接下来的每一天,好好生活,好好工作。他还发愿将来一定要进行更多的社会捐助,以弥补违法的愧疚。
可是等他从拘留所出来,因为开不出无犯罪证明,他只能从原单位离职。他现在虽然到了一个新的单位,可仍然每天战战兢兢,生怕自己又被查出来。
还有一个退伍军人,曾经立过集体二等功,在汶川地震时捐过款,还数次献血。他退伍之后,因为父母开的店铺遭到地头蛇的欺负,他出手打了对方,因此被行政拘留。结果找工作时同样开不出无犯罪证明,而且派出所还将他违法的事情通知给老家村里,搞得人尽皆知,他觉得非常屈辱。
我在课堂上经常跟学生讲,在公共场所可不能随便涂鸦,很容易就被作为寻衅滋事来处罚。实践当中还真有这样的情况。
一个从小有残疾的人写信告诉我说,邻居凌晨放烟花,他觉得非常吵,就向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举报,但是没有人过问。所以他就在邻居的门上喷了一个“死”字来泄愤,然后他就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拘留。违法记录再加上身体残疾,使得他的求职之路雪上加霜。
除了这些因意气用事违法的,还有很多是一不留神就违法的。
一个00后说他从小学到大学一路顺遂,可是命运在2022年发生了转折。那一年是卡塔尔世界杯,各大社交平台和网站上出现了很多赌球App的广告。他想当然地以为广告里的内容都是合法的,所以挑选了一个平台充值了500元。这成为他最后悔的一个决定。
几个月后他被公安机关传唤,尽管他反复辩驳,并声称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但最后还是被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拘留。一个大学生自此成了一个有劣迹的违法人员。
这些信件中最让人心酸的,是那些有违法前科的父母。很多地方都规定,你的违法记录不仅仅会影响到你本人,还会殃及子女和亲属。
一个父亲曾经因为打麻将赌博而被拘留,他的女儿考上了教师编制,但在政审时被取消录用,女儿负气离家,父亲自责焦虑,头发白了一半。
还有一个妈妈也是因为打牌被罚,孩子考上了重点大学,政审时差点儿没过,后来费了很大的劲通过了,但她再也无法获得孩子的谅解。
一个落款是“悔过的父亲”说:自己种的苦果自己承受,但不能让无辜的子女受牵连,每天带着标签的生活真是生不如死。
读到这些信件时,我经常觉得非常恍惚和魔幻。时代过去了那么久,为什么株连制度还是牢固地存在,难道就因为它有强大的威慑力?就因为它会让人顾忌到软肋而不敢违法?
所以这些信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治一部分的真实,就是那些为法治所坚决反对的依然牢固地禁锢着很多人。理解这种真实,让我们不再陶醉于宏大的叙事,因为你知道在宏大叙事之下,隐藏的还有很多的歧视和不公。
为什么标记违法记录?
法律上总说要过罚相当,可是为什么这些人明明已经接受过了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罚,还要对他们进行特别标记,尤其是还要持续地剥夺和限制他们的资格能力和行为自由?
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只要你有违法前科,相比那些历史清白的人,就一定会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但就像我刚才说的,大部分的违法行为其实在道德上没有什么可责性,大部分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没有多大的成瘾性。
这种认识根本没有考虑到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而且有违法记录者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是否更大,在科学上也没有依据。
但是我们片面地夸大其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反而将这些人粗暴地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法律在这里非但没有消除歧视,反而是制造和固化了歧视。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绵延千年的重罚和重刑主义。我做过一段时间关于限制从业类处罚的研究,我发现近几年来,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或者终身禁业,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行政惩戒手段。
从劣迹艺人吸毒嫖娼被终身禁业,再到普通的网约车司机仅仅是因为违法拒单就被终身禁业,再到那些吸毒的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已经戒毒成功,真正留给他的工作机会已经所剩无几。
我在法律上大概做了一个统计,有过吸毒史的人能做的工作基本只剩下两种:一个是家政,另一个是外卖。可是《禁毒法》里明明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行政机关在做出这些限制从业甚至终身禁业的处罚时,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人所违的法和他所从事的职业之间有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以及违法行为人是不是真的就有确定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这种粗暴的规定,彻底剥夺了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和附着其上的财产权、荣誉权,也使惩罚的目标滑向了预防。
如果一个国家惩罚机制的目标是为了“杀鸡儆猴”,那跟它相伴相生的一定是重罚和重刑。而重罚重刑或者过度预防,最终导致的一定是国家惩罚权的泛滥、惩罚权约束机制的松弛和个人权利保障的弱化。
除了重罚重刑主义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将这些有违法前科者标记出来,将社会中的人群划分为各个等级,可能同样是为了治理的便利。从身家清白的人,到有违法记录的人,再到有犯罪记录的人,他们的社会评价逐渐降低,基本权利也逐渐地缩减。
这种方式或许可以帮助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但其背后体现的是,我们期待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目前远远没有实现。身份识别以一种更隐蔽,也更有杀伤力的方式存在着。
我们经常说时间会疗愈一切,但看到这些信件时你会发现法律不会。法律会记下你每一次错误,会在你考公、考学、参军等重要的人生节点上不断地提醒你“你就是一个罪人”。这公平吗?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到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一共是4035万件,平均每年807万件。这是一个异常庞大的数字,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违法记录。
看到这个数字时我经常禁不住地想,如果我们还不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按照每年800万人的速度,我们距离人均违法是不是已经不远了呢?
好在这个坚冰一块的制度性歧视,因为大家的意识而慢慢地开始融化了。
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我们非常欣喜地发现其中建设性地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意义重大,避免了违法标签对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影响。
但是这个规定在条文表述和适用范围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我们是不是还可以再往前进一步?至少将违法记录封存从未成年人扩展到所有违法行为人,并且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严禁那些较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要求当事人在就职时必须披露自己的违法记录,或者随意规定只要有违法记录就不得从事某种职业。
到了2024年7月21日,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发了一条朋友圈:法律上总说举重以明轻,既然轻微犯罪的记录要封存,那是不是距离治安违法记录彻底封存也更近了呢?
每次读到这些来信,读到他们的愤懑、怨怼、抑郁和不甘时,最初我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去宽慰,因为你说出的每句话,在他人沉重的人生境遇面前都会显得单薄无力。我能理解、我很同情,这些话说多了自己都觉得很矫情。
可是做了树洞,就好像参与了对方的生命,也要负起道义上的责任。每当我不知道如何回复时,我都会想起曾经看过的一部电影《不止不休》,它讲述的是媒体人如何推动反乙肝歧视的故事。
▲ 电影《不止不休》剧照
电影的主人公是一个记者叫韩东,他想要采访那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想要记录制度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可是让他意料之外的是,最初这些人都拒绝接受采访,而且拒绝的理由都一样,就是“你写了也没用”。
所以韩东就反问说:“所以呢?你们就关起门来互相抱怨?那抱怨完了呢?继续得过且过?能不能试着改变它呢?”
是的,与其抱怨,与其愤怒,我们还可以行动,行动才是带来改变的开始。
再次回信的时候,我会告诉那些有违法记录的人,不用再为自己过去而感到羞耻,甚至无止境地忏悔,因为耻感会让人无休止地自我归因,而看不到带来耻辱的可能不只是你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制度上的不公。这个制度不公需要改变,或许命运就选中了你作为改变的推动者。
所以看了那么多信件之后,除了书写法律评论,我还想把这些人的故事写下来。目的是提醒自己,也提醒所有法律工作者:法律不只是抽象的原则和体系,它影响到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相比构筑起恢宏的语词体系,我们的工作更该让法律配得上普通人的信赖。
记得有个年轻人写信告诉我说,他很喜欢的一个歌手在一首歌里引用了梁漱溟的世纪之问“这个世界会好吗?”从2019年违法以来,他就把这句话作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因为他觉得这个世界还会好,还会给一个犯错的年轻人以机会。
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见到了这个歌手,我把年轻人的故事讲给他,也请他写一句话来鼓励这个年轻人。这个歌手想了想,写下了:“这个世界会好吗?等通知。”
法律影响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
让我和众多的法律工作者欣喜的是,这个通知终于来了。
今年的6月27日,在时隔两年之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终于修订完成。修订后的法律在第135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这意味着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违法记录自此之后都要整体性地封存,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再随便地向他人披露或者公开。
当然这距离我们所期待的“消除”还有一定的距离,它还是规定了可以例外查询,而且对查询的主体、依据和查询事由的规定相对而言也比较粗疏。
但是规定治安违法的记录要整体性地封存,相比过去已经是一个巨大的法治进步。而这个法治进步的背后,是很多人不断的努力。
在法律修改之后我又收到了很多来信。那个曾经对修法表示过失望的年轻人说:“你知道吗?我这9年来过得和活死人没有区别,一点快乐都没有。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感恩老师,最终走向消除之后,我会更加地回报祖国,感恩祖国。”
其实我们回想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过程,2023年一审稿全文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当时有近9万人在网站上提供了近12万条意见,创下了近年来修法之最。二审稿也收到了近8000条意见。
正是因为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使得一审稿中规定的,所谓穿戴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可能会被拘留,以及侮辱谩骂警察要从重处罚、一旦和他人发生治安纠纷必须强制性地在派出所留下生物信息等等,这些非常模糊且容易造成滥权的条文,最终都被删除或修改了。
违法前科这个问题同样收到了很多反馈,很多有违法记录的人甚至是手书意见,然后再拍照上传到网上,以表达自己的心意。所以法律的点滴进步当中,其实都有每个普通人的努力。
我们经常说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打破偏见、克服歧视,而不是通过设置制度性的藩篱去制造甚至是加固歧视。法治的核心在于保护每个人的尊严,这其中当然包含违法犯罪者的尊严。
尽管目前修改后的法律与我们理想的状态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大家想想,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投入其中的期许和努力,法治可能会变成另外一个样子,另外一个我们更无法接受的样子。
所以我们需要做的是,守护和珍视现有的法治成果,避免法律制度再被所谓的过度惩罚、过度预防、过度威慑等传统观念所俘获。
毕竟还是那句话:法律最终影响到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人。
好,谢谢大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席,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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