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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利用网络棋牌平台开设赌场中的“变相牟利”?
2017年左右,被告人翁某某以“明星麻将”App为平台,开设微信麻将群,拉人进群打麻将。
因该App需消耗虚拟游戏币“钻石”才能开启“房间”进行游戏,翁某某便自行做代理售卖“钻石”。
2020年1月中旬至3月,翁某某建立新的麻将群,并组织群内赌客在其建立的“明星麻将”亲友圈内进行赌博。
其间,翁某某共通过限定“钻石”购买渠道,制定禁止外购“钻石”在群内消耗的赌博规则的方式,向群内赌客售卖自行代理的“钻石”进行牟利,并非法获利3.58万元。
以上微信群及亲友圈均由翁某某进行管理,翁某某会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赌博规则、“钻石”消耗规则以及销售“钻石”链接等群公告,并会协助群内成员转交赌资,处理赌资纠纷。
另查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翁某某通过向微信好友售卖“钻石”的方式获利,售钻金额达17.8万余元。
2022年10月14日,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又翻供。
本案审理期间,翁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利用网络应用开展棋牌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变相牟利的行为,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综合考量。
行为人明知参赌人员系为赌博利用游戏应用,仍为其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管理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网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限定群内人员虚拟游戏币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现金兑换规则等方式变相收取参赌人员费用而非法获利的, 属于变相牟利,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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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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