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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文某某、王某某夫妇与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470216元的价格受让某物业使用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8年12月31日,合计34年,属于典型的以租带售模式。夫妇二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发现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远超20年,遂起诉要求确认超期部分无效,并返还对应转让款195069.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某公司辩称,合同包含20年有偿使用权和14年无偿赠与使用权,赠与部分无需支付对价,其收取的转让款仅对应20年使用权,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即使超期部分无效,退款金额也应按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实际使用期限核算,而非原告诉请的金额,且不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物业于2021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自2014年10月起至2048年12月,合计12484天,超出20年(7305天)的部分无效。法院认定,转让款470216元应视为整个使用期限的对价,经核算,某公司应返还超期部分对应的转让款195069.5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多年处理合同案件的杨森律师解析,以租带售模式中,商家常以“无偿赠与使用权”为由,主张超期部分无需返还对价,但法院通常认为,转让款是整个使用期限的对价,即使约定“赠与”,也不能免除超期部分无效后的退款责任。退款金额的核算,一般以总转让款除以总约定使用天数,再乘以超期天数为准。
广州合同律师杨森律师进一步说明,本案中商家主张按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实际使用期限核算退款,缺乏法律依据。租赁合同期限应自合同约定的起始日起算,而非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自物业交付或备案之日起算。购房者在签订以租带售合同时,应明确使用期限的起算时间和退款核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