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有博主发布视频称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稻城亚丁景区在S462省道上设卡收费,其收费合理性引发公众持续质疑。
5月28日,甘孜州稻城亚丁景区问题整改工作专班发布通告,对于稻城亚丁景区被质疑违规封堵省道收费、限制社会车辆进入等问题,甘孜州启动提级整治,组建由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专班,进驻景区开展全面核查和靶向整治。针对事件背后的法律焦点问题,央广网采访律师进行专业分析解读。
省道公共属性不容侵犯,擅自设卡涉嫌违法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指出,省道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交通资源,核心功能是保障公共通行、国防需求等公共利益,其免费公共通行权与景区经营行为本应相互独立,任何主体都不得利用公共省道开展景区专属经营活动。若景区未经法定授权,擅自在省道上设站收费,本质是侵占公共资源牟利,直接侵犯了过往车辆的合法通行权益。
省道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行,既不属于景区配套道路,更不是私有道路或景区专用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景区作为经营性市场主体,并非法定的公路管理主体,无权在省道主干线设置关卡、拦截正常通行的社会车辆。
李泽瑞强调,景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行政处分。
与此同时,李泽瑞认为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介入查处。若相关违规情况属实,景区应当立即拆除省道上的拦车设施与收费岗亭,将票务查验环节全部撤回景区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得对仅途经省道、不进入景区的社会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生态保护不能成为强制交易的挡箭牌
针对公众最关心的“景区强制摆渡是否构成违规收费、强制消费”问题,江西凌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计娇律师认为,该行为涉嫌同时构成违法设卡、违规收费与强制交易:一方面,景区不具备在公路上设卡拦车的法定权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景区将公共道路通行权与摆渡车票强制捆绑,不购票就不予放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令禁止的强制交易行为,两项行为均已触碰法律红线。
针对景区公告提出的“生态保护、道路安全”管控说辞,徐计娇表示,这一理由不能成为强制交易的免责事由。法律允许景区基于安全、环保需求实施合理管理,但相关管理措施必须满足四项法定前提:一是出具权威的安全、生态评估报告,充分证明确有管控的必要性;二是优先采取限速、限行、分流等柔性管理措施,不得一刀切全面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三是管控范围严格限定在景区内部区域,不得延伸至公共省道;四是相关管控方案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徐计娇补充,即便案涉省道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其公共道路的法定属性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确需建设、无法避让的省道,可依法审批建设,但道路的通行管理职权始终归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景区无权以此为由擅自设卡、收费、限制社会车辆正常通行。“如情况属实,景区直接封锁公共省道、强制全员购票摆渡的做法,已超出合理管理的范畴,本质是以环保、安全为幌子实施强制交易,依法不能免责。”
遭遇强制消费可依法维权,多渠道均可投诉举报
徐计娇提醒广大游客,遇到类似强制接驳消费的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在现场可依法拒绝缴纳不合理费用,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第一时间固定好现场视频、录音、收费票据、管控告示、道路标识等相关证据;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也可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旅、发改等对应主管部门举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还费用、排除通行妨害。
李泽瑞表示,依托公共自然资源打造的景区,其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不得以管理为名行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合法权益之实。对此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督促景区彻底整改违规行为,切实守住公共交通资源的公益属性底线,不能让公共道路沦为个别景区的“提款机”。
28日,四川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就此发布通告称,从5月29日起,暂停收取稻城亚丁景区观光车及电瓶车交通运输服务费用。待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再根据法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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