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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
2023年8月22日9时许,姜某从上述房间的卧室窗户处,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丢向楼下,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
2023年9月14日,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 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当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妥当作出判断。
行为人在小区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在人出行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后果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可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
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看,无论是行为的地点、时间,还是从抛掷的物品种类看,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地点上,姜某系从四楼(约12米)向窗外抛掷物品,其高度符合社会公众对“高空”的一般认知标准,且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地点为住宅小区,属于人员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垃圾抛落形成的危险区域具有开放性特征。
时间上,姜某抛物时间为上午9时许,属于人员出行高峰期,姜某的抛掷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抛掷物品上,姜某抛掷的物品多为泥土、砖块等硬质建筑垃圾,从高空坠落蕴含巨大的危险性。
从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抛物行为伤及被害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
综上, 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从高空抛掷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垃圾,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构成高空抛物罪。
鉴于姜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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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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