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一个超有意思的话题 —— 敦煌文书里的离婚书,看看古人休妻时都要写下哪些约定条款。1900 年,在敦煌莫高窟那个神秘的尘封洞窟中,一批古代文献重见天日,其中就有唐宋时期作为离婚协议的 “放妻书” 12 件。这些泛黄的纸页,虽说字数不多,可满满都是古人婚姻离合间的深情与智慧。
就拿知名度最高的《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来说,开篇就讲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 ,你瞧瞧,先回忆往昔夫妻间的深厚感情。接着话锋一转,要是缘分不合,就觉得是前世冤家,到了这一步,便决定离婚。在离婚的约定条款里,会提到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意思就是希望双方放下怨恨,别再互相憎恶,分开后各自都能过得开心。而且,男方还会承诺给女方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这算是对离婚后女方生活的一种保障,给她三年的衣食供给,让她能安稳过渡。
从这些敦煌放妻书里,我们能发现不少古人休妻时约定条款的特点。财产分割这块,虽说不像现代这么细致,但女子一般是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的,有时候还能分得部分共同财产。像前面提到的 “三年衣粮”,就是对女方生活物资方面的考量。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也就是衣、食、住、行这几样。关于 “住”,原本是谁的房屋,离婚时一般就归谁,所以放妻书里很少提及房产纠纷;而 “行”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在财产消费里占比不大,也就常被忽略。所以,用 “衣粮” 来指代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使用情况,表明男女双方都不再计较这些,也从侧面反映出他们离婚的决心。
在放妻书的末尾,往往会有一些约束式条款,用来防止离婚后两人再产生纠葛。比如有的放妻书里会写 “自今更不许再来互相搅乱。自今已后,更不许相为(违)。忽若论烈(列)夫妇之义者,便任将凭官断,则之(知)皂帛(白)”,就是说双方分开后,别再来打扰对方的新生活,要是再纠缠不清,就以放妻书为凭证,找官府来评判是非。还有的提到,离婚双方日后要是不遵守契约规定,在小巷里眉目传情、追忆往事啥的,都是不允许的,会招致 “解脱之罪”。你看,这里既有借助官府的监督力量,也有利用佛教信仰来约束双方行为的表述,这说明儒家伦理和佛教思想对当时的离婚书面契约影响很深。
另外,唐代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得写清离婚凭据,而且离婚需要双方父母、伯、姨、舅等亲属和邻居见证。在敦煌放妻书样文与实际文书里,都能找到相关案例,像 “聚会二亲,以俱一别”“遂会六亲,以俱一别”“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都体现了亲属在场见证这一点。还有的明确强调双方父母、亲属都要参加离婚文书的签署,毕竟在唐代,婚姻可不只是男女两人的事儿,更是两个家族的结合,所以放妻书得有父母、姻亲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你瞧,从敦煌文书里这些离婚书的约定条款中,我们能窥探到古人在处理婚姻结束时的智慧和考量,既有对现实生活的安排,也有对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的遵循。怎么样,是不是感觉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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